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前身
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歷史
1958年7月11日,中華民國政府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特別制定並頒布《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布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開始施行此一條例。在此之後,勞工保險便成為了全國性的制度。
1977年,當時政府規定每一勞工的基本工資為新臺幣600元,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為新臺幣1,160元。1978年12月,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調提高到新臺幣2,460元,童工(當時的情況)、學徒為新臺幣1,740元。
1980年代,俞國華出任行政院長後,在行政院長任內成立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
2008年5月1日勞動節,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在自己的「阿扁總統電子報中」提及指,政府已著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希望能順利銜接上國民年金,讓勞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黨派能夠捐棄成見,儘快通過這個法案。
2015年9月,《聯合報》率先報導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十年未調,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形成高所得保費低繳現象,逼使勞動部於2015年底表態同意修正勞保投保薪資上限。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新臺幣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調整),因應勞保職災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預計調降29個行業職災險費率,調幅為0.01%至0.07%間,調整過後最高費率為0.86%;另外,調升9個行業職災費率,調幅為0.01%至0.02%間,調整過後最低費率仍維持在0.04%,平均費率為0.13%。若包含上、下班災害費率的0.07%,則職業災害保險平均費率為0.2%[1]。
勞保對象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勞保給付項目與規則
勞保給付項目眾多,給付「年金化」的則有三項: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以下依勞保險種列出給付項目:
普通事故險給付
- 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1、3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3、34、35、36、37條)
- →無法工作期間沒拿到原本該有薪資之補償。
-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3 ~ 57條)
- →經醫療後,仍導致身體遺存失能的補償。
- 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8、59、60、61、65條)
- →政府給付的年金式退休金,可領到終身;與自行撥存的勞工退休金(存多少領多少)不同一筆。
-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62、63、64、65條)
- 本人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或津貼(擇一請領)
- 家屬死亡給付(家屬為生父母、養父母,子女或養子女)
- 喪葬津貼(由喪葬費支出者請領)
- 本人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險給付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3、34、35、36、37條)
- →無法工作期間沒拿到原本該有薪資之補償。
- 醫療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9 ~ 5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 →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的補助。
-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3 ~ 57條)
- →經醫療後,仍導致身體遺存失能的補償。
-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62、63、64、65條)
- 本人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或津貼(擇一請領)
- 家屬死亡給付(家屬為生父母、養父母,子女或養子女)
- 喪葬津貼(由喪葬費支出者請領)
- 本人死亡給付
※附註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就業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0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其他
- 失蹤津貼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 勞保年金(老年給付)
- 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 按月請領勞保年金
墊償基金制度
主要有代位補償的功能;當僱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墊償基金是由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僱主按月提繳,有點類似僱主的「互助會」。
- 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歇業事實認定期間,發生勞工收入斷炊之空窗期)。
-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 以最後一位僱主或事業單位所在的年資為基準,計算墊償費用額度。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規則
舊制(一次給付)
舊制的勞保老年給付規定並沒有改變,但需2008年12月31日前已有投保勞保的勞工才能適用,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仍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計算標準: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1個月,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 退休金額=平均工資×工作年資基數(前15年每年2個基數,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年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 超過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須同時符合年齡、年資及退職3個條件,若申請者仍繼續工作尚未退職,縱使年齡及年資符合條件,仍不得請領。
舊制所產生的問題
屬於一次給付,很可能由於個人資產配置不當、社會動盪等因素,使得退休後的老年的生存風險仍高,難以真正保障退休者及其親屬之生活。
新制(年金給付)
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年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即1957年(含)以前出生者,請領年齡為60歲;1962年(含)以後出生者,請領年齡為65歲
勞保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 |||||
---|---|---|---|---|---|
年度 | (民107) |
(民109) |
(民111) |
(民113) |
(民115) |
請領年齡 | (現行規定最高年齡) |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 A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 B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 註: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註:「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的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註: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註: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新制問題
尚未解決以下問題: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規則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說明事項
失能補償一次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20個月
眷屬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 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2.)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 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則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給付標準: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平均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55%(不足三千元者,按三千元整發給)。
另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給付標準: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原領年金金額 × 50%(不足三千元者,按三千元整發給)。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 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10個月
參考文獻
- ↑ 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 影響660萬人 中央社2021/7/27 19:28
- ↑ 佛洛伊德之死釀全球示威浪潮 肇事警若定罪仍能領3千萬退休金
- ↑ 為領病父退休俸 子女不讓拔管躺8年. [2020-0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