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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企業清算完成後自身清算淨收益扣除依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後所剩餘的資產價值部分

剩餘財產指企業清算工作完成後,自身清算淨收益扣除依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後所剩餘的資產價值部分,其計算公式為:剩餘財產=清算淨收益×(1-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清算過程後的剩餘財產與企業的破產財產相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規定,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公司清算的剩餘財產清償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按照如下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中剩餘財產的分配順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即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裡所指的剩餘財產,是指公司財產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未作清償的不得分配。

如在清算清償過程中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應中止清算,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剩餘財產的分配步驟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剩餘財產的分配應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1)確定分配方案

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

①擁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據;

②討論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③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行。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2)執行分配方案

剩餘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後,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實際工作中,對於不同類型的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並得到審批機構批准,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