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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追索權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目錄

名詞解釋

到期追索權也稱為期後追索權,是指在票據已屆付款日期,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而遭拒絕或不獲付款時而行使的追索權。

到期追索權的發生原因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在解釋上,在匯票到期時因為付款人的原因而發生客觀上無法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例如,票據所記載的付款場所並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等。

到期追索權與期前追索權的區別

到期追索權,是指票據到期而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得以行使的追索權。

期前追索權,是指到期日之前,票據因拒絕,或因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產、終止或其他法定原因,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持票人所得以行使的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61條第2款規定了這種追索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