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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读音为pàn àn,汉语词语,意思是政府官员批阅公文,处理政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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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唐·白居易 《诏授同州刺史病不赴任因咏所怀》诗:“可怜病判案,何以醉吟诗?”

《新唐书·百官志二》:“以六员分押尚书六曹,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

宋·丁谓《丁晋公谈录》:“就牙牀小案子上,判案三道。”

郭沫若 《文艺论集·艺术的评价》:“因为我们由同一的前提可以得到一个完全相反的判案。”

解释

1.判决案件。

2.谓政府官员批阅公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