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来
刘楠来 (1933年5月 - ) 男,汉族,江苏丹阳人。1955年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1],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等;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图书馆馆长[2],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3]。
刘楠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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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 |
出生 |
1933年5月 江苏丹阳 |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教育科研工作者 |
目录
人物简介
刘楠来,男,汉族,1933年5月出生,江苏丹阳人。1955年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1961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副博士学位、1979年至1981年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作访问学者、中共党员、研究员。1961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至今,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图书馆馆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主要社会兼职:现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审)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等;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主持"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等项目研究。
2009年5月,刘楠来由我国政府指定担任设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4]。
研究领域
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曾在《新建设》、《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40余篇。
研究成果
主要代表作: 专著
1.《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2.《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
4《.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 1996,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论文
1.《1946年法国宪法的准备和通过》,1961年通过的副博士论文。
2.《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新建设》1962年第12期。
3、《关于我国领海法的几个问题》,《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1987年。
4、《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及其意义》,《人民日报》1988年12月8日
5.《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6、《国际新秩序与人权》,《当代人权》,1992年。
7.《从德黑兰到维也纳,步履维艰而又充满希望的国际人权活动》,《人民日报》1993年6月14日。
刘楠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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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楠来作客搜狐 |
8、《我国的海洋开发与海洋立法》,《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1996年。
9、《人权与国家主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0年9月26日。
10、《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新动向》,《学习时报》2003年1月6日。
11、《否定主权等于否定人权》,《紫荆》杂志2003年第1期。
12、《联合国改革问题与中国的立场》,《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年。
13、《国际条约的适用于我国法制的完善》,《科学发展 社会和谐》,2007年。
研究报告
1、划清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界限,1991年
2、芬兰人权考察报告,1991年
3、南沙争端中亟待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1992年
4、以侵略战争手段强迫他国签订的条约应视为无效,1997年
5、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1997年
6、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
7、挪威人权考察报告,1998年。
8、对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关于条约实施问题的考察报告,2000年。 主要代表作:《国际海洋法》、《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关于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等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