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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違法
圖片來自鳳凰湖北

刑事違法,即犯罪,是觸犯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是嚴重違法行為,是一切違法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1]中國刑法把犯罪分為十類: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不同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又有輕重之分。

國家是否應當具有對犯罪人進行懲罰的權力,在西方學者中,有否定說和肯定說之爭。

(1)否定說。認為國家沒有刑罰權,理由主要是:

其一,國家乃受國民委託而執行職務,因而無權對委託者加以處罰。

其二犯罪乃國民之疾病,國家只有負責治療的義務,而無對其加以處罰的權力。

其三,刑罰古已有之,但從未發生減少和消滅犯罪的功效,因而,國家沒有對犯罪人處罰的權力。

(2)肯定說。認為國家應當具有刑罰權,但是關於刑罰權的根據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學說:

其一,社會契約說。國家以主權者的身份代理人們行使職權,因而對違反契約者有處罰的權力。

其二,權力神授說。認為刑罰權乃神明出於維護世俗社會的需要,而賦予其在世俗社會的代表——國家的權力。

其三,維持社會秩序必要說。認為犯罪乃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寧,理應具有制裁犯罪的權力。

其四,自由意志決定說。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而犯罪又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結果,因此犯罪人在選擇犯罪的同時,也就選擇了受刑罰懲罰,國家用刑罰懲罰犯罪人,只是來自於犯罪人的這種自由選擇。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階級壓迫的工具,刑罰不過是維持階級統治的一種強制手段。它既不是來源於人們事先的互相約定,更不是出於神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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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