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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保衛機關

軍事保衛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機關的一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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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是否屬於國家行政機關

軍事機關是否屬於國家行政機關?

否定觀點認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立法精神,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省、市、縣政府等是各級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國家最高軍事機關,各軍(兵)種、軍區、軍、師、旅、團機關等是各級軍事機關。兩者是性質不同、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彼此間沒有直接的隸屬關係。因此,將軍事機關歸為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或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僅混淆了我國行政機關與軍事機關的明確界限,而且不符合國家憲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

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雖然是行政機關,但行政訴訟的對象卻是具體行政行為。因而,決定一個機關是否可以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權力,而不能簡單地從機關的稱謂和表象上看。雖然我們對軍事機關不是國家行政機關這一點沒有異議,但在實踐中,軍事機關確實存在一些行政行為,依法可以行使有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部分行政權力,即在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享有部分國家行政權力。在這一點上,軍事機關與行政機關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能因為軍事機關只行使部分行政權力就不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和義務。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理論,各類國家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如果作出不當的行政行為,就會直接、間接地影響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必然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而解決這些問題的最終有效途徑就是依法採取行政訴訟的方式。

軍事行政行為是否都是涉及國防事務的國家行為?

否定觀點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由於軍事機關的行政行為都屬於國防行為,因此不能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國防行為,是指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及各級軍事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實施的、直接關係國家軍事利益、以特定群體為對象的軍事行政管理行為,而不是指普通軍事機關以個人為相對人的軍事行政行為,這是界定國防行為的關鍵。例如,根據我國兵役法,每年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的徵兵命令,就屬於國家的國防行為,它涉及所有的適齡青年,不直接指向某一具體公民;而各省軍區、軍分區和人武部等兵役機關根據徵兵命令作出的是否徵集某一公民入伍的決定,則屬於一般行政行為。同時,在非戰時狀態和軍隊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權的軍事機關還有許多與國防事務和重大軍事利益不直接相聯的普通行政行為,如對軍隊企業職工辭退的決定、軍隊醫院醫療事故糾紛的裁決、對軍職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和軍內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等。對這些行政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不能一概認為是國防行為由國家負責,而理應由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軍事機關負責。

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影響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

否定觀點認為,軍隊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各級組織和全體軍人必須做到下級服從上級,一切行動聽指揮。如果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將可能導致士兵告軍官,下級軍官告上級軍官,下級機關告上級機關,並最終由司法機關來審查、監督各級軍事首長和軍事機關的指揮、管理活動。這樣做,不利於培養軍人高度的組織紀律觀念,不利於維護軍事首長和軍事機關的權威,不利於保持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

必須在黨的絕對領導下、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來實現。維護軍隊的集中統 應當將官兵的思想和行為規範到國家的憲法、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來。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充分反映現代民主和社會進步的新型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依法治軍是黨領導人民建設國家的基本方略和軍隊建設的基本方針。因此,要求軍事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行為,並對已經實施的軍事行政行為進行必要的法律監督和司法審查,可以有效地確認和維護合法行為,撤銷和糾正違法行為,將行政主體及相對人的行為都統一到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國家法律和軍事法規上來,有利於克服軍隊中的鬆散現象和不依法行政問題,從而更好地促進和保障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這樣做,不僅不會削弱領導機關和部隊首長的權威,降低軍事行政行為的效力,而且可以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進行必要的監督,防止和補救因決策失誤造成的不良後果,這會從根本上維護領導機關和部隊首長的權威。

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影響軍事行動的時效性?

否定觀點認為,軍隊內部的行政法律關係比普通行政法律關係要求更強的迅即性和時效性,軍事行動要求令行禁止,雷厲風行。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軍事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在和平時期可能影響部隊正常的教育訓練和管理秩序,在戰時還可能影響軍事行動效率,甚至貽誤戰機,給國家軍事利益帶來危害後果。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設計時,已經充分顧及到各種行政行為的時效性問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本身就包含着訴訟過程不能影響行政行為效率的要求。按照這種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在審判機關作出司法審查結論之前,完全能夠保證行政程序的嚴肅性和時效性,從而使行政機關那些必須立即執行的行政決定得以及時實現,不致因當事人提出異議或提起訴訟而影響它的貫徹執行。因而,依法對軍事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也不會更多地妨礙其特殊的時效性要求。

軍隊的行政管理和政治工作是否可以代替行政訴訟?

否定觀點認為,我軍是黨領導的人民軍隊,軍隊內部堅持官兵一致,平等相待,內外關係不存在根本的利害衝突。即使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有意見,或者出現上級決策有誤、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完全可以通過軍隊健全的政治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組織紀律措施等手段加以解決。必要時還可以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控告、申訴等方式來處理,而不必採取進入司法程序,通過行政訴訟的方法來解決。

筆者認為,發揚我軍在教育管理方面的優良傳統並不排斥軍事法制建設的進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應注重通過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來促進軍隊教育管理的改革和發展。今天,依法行政是國家法制進步的基本和普遍性要求。任何行政行為都應接受法律的監督,而不應有所例外。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可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軍的題中之意和基本要求。通過建立、健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軍事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和司法審查,不僅可以教育行政行為的主體和相對人嚴格依法辦事,而且可以使軍隊的教育管理增添有效的法律手段,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和管理的約束力,更好地維護軍事機關的良好形象和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軍隊內部是否具有與行政訴訟相配套的司法制度?

否定觀點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尚未明確規範軍隊內部的行政訴訟問題,不論是憲法、法律,還是軍事法規和規章,均沒有提供有關、必要的司法依據,行政訴訟法中也沒有涉及這方面的具體內容。同時,我國的軍事司法制度還不完善,軍隊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案件管轄、特殊訴訟程序等問題,現行法律規範還不夠健全和完備,目前尚無力承擔軍事行政案件的訴訟任務。

筆者認為,是否在某個領域設立或者實行某項特定的司法制度,關鍵是看有無客觀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依法從嚴治軍方針貫徹落實的要求出發,允許軍事機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推動國防和軍隊領域法制建設更好、更快發展的必然要求,也得到軍委、總政首長的高度重視。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困難和障礙都是經過努力可以克服的。沒有法律依據,應當儘快立法;司法機關力量不足,應當大力加強。但這些都不應當成為阻礙軍事法制建設發展進步的理由。[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