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是個經濟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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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2001年初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簡稱「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並就此草案向各界徵求意見,擬於2006後實施。在此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對信用風險估值的內部評級法(簡稱IRB)的推出。該方法的推出,在整個業界產生了極大的反響。
IRB的推出,是委員會經過對業界中幾個比較典型的信貸風險估算模型(主要是MTM及DM兩大類的模型1 )的研究和比較之後,根據其成熟度及可操作性進行調整後進行相應調整修改最後確定的基礎方法。在此方法中,為了區分不同類型的授信信用風險,委員會將其劃分為主權、銀行、公司、零售、項目融資及股權風險。
對於公司授信風險而言,委員會還將其劃分為基礎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同樣的還有主權風險和銀行風險)。在基礎評級法中,金融機構需根據內部數據對於不同級別的借款測算違約率(PD),金融監管當局則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參數如違約風險暴露(EAD)及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等。而高級法中,上述參數由銀行自行測算決定,但必須由監管當局加以確認方可實行。除了上述區別以外,基礎法和高級法在計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調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在計算風險資產及提取相應準備上存在巨大差異。但總體來說,對於風險控制較好的銀行,採用高級法往往能比採用基礎法減少必須的準備提取,但對於一些風險控制較差的銀行,情況可能正好相反。
內部評級法的基本要素
(1)內部評級對象。過去一個時期以來,銀行主要採用一維評級系統,即僅對借款或交易對手進行評級。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法中必須設計客戶資信評級及貸款評級的兩位體系,以滿足風險監管的精確化技術要求。
(2)評級所考慮的因素。大多數國際性銀行在評級時除了考察借款人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充足性等因素以外還會考慮經濟周期、行業特點、區域特徵、市場競爭、管理水平以及產權結構等因素對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影響。行業分析在風險評級過程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為不同行業的發展前景、市場結構和主要風險因素各不相同,只有通過行業比較,才能比較客觀地估計不同行業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水平,並使不同行業的信用評級具有可比性。為此,一些國際性銀行非常重視對行業的研究和跟蹤分析,並按不同的行業分別設立機構,每個行業機構下設置客戶經理部、行業評估專家組、風險評估專家組和業務處理組。
(3)內部評級標準。一般而言,依靠授信人員自行判斷,根據經驗及專業知識,可保持評級的彈性,隨時根據不同情況作適當調整,不過人工評級方法比科學方法缺少一致性、共通性及全面性。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銀行利用自己本身的資料建立評級標準,銀行需要將評級的方法清楚列明,清楚闡釋授信風險因素的篩選方法、評級的原理、處理非量化因素的準則等,以增加評級的透明度,提供足夠信息使其他人容易了解、比較及解釋不同評級的分別,待監管機構檢查時,可增加他們對評級系統的信心。
(4)內部評級方法。從國際銀行界看,常用的內部評級方法分為三類:以統計為基礎的模型評級法、以專家判斷為基礎的定性評級法以及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級方法。其趨勢表現為:①風險評級越來越重視對宏觀、行業、區域等系統性風險因素的分析研究。②促進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技術手段和專業化模型不斷湧現。③更加重視企業的現金流分析。④側重將內外部評級結果相互映射並作綜合分析。⑤銀行在業務決策中更加注重發揮內部評級的作用。風險內部評級結果不僅廣泛應用於風險管理過程的各個關鍵環節,如信貸審批、風險預警、管理報告、授信額度和提取壞帳的準備等,同時還作為分配資金的基礎依據,並用於資產組合管理和產品定價等方面。
內部評級法的基本結構
與舊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所提出的內部評級法更加廣泛地涵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因此,新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中的分母改由三部分組成: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12.5倍之和,即:
資本充足率=資本廠風險加權資產=(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巴塞爾委員會進一步提出,銀行必須將賬面敞口歸為6類:公司、主權、銀行、零售、項目融資以及股權。內部評級法風險權重是由這3個因素的函數確定的,這個函數將3個因素轉化成監管風險權重。此外,最低資本要求還應考慮信用風險類別、評級體系、違約估計模型、數據收集和IT系統等多方面因素。
內部評級法的關鍵指標
使用內部評級方法計算資本金需要輸入4個指標:債務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以及債項到期時間。
(1)違約概率(PD)。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問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巴塞爾委員會定義違約概率為債項所在信用等級1年內的平均違約率,違約概率的確定必須是通過對這個級別的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實證研究得到,而且是保守的和前瞻性的估計。
(2)違約損失率(LGD)。違約損失率是指一旦債務人違約,預期損失占風險暴露總額的百分比。此處的損失是經濟損失而非會計損失,包括折扣因素、融資成本以及在確定損失過程匯總發生的直接或間接成本。違約損失率與關鍵的交易特徵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債權從屬關係等。
(3)期限(M)。一項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定義為1年和以上期限中的最大值,但任何資產的有效期限都不得超過7年。除非另行規定,期限為借款人完成貸款協議規定的所有義務(本金、利息和費用)需要的最長剩餘時間(以年計,通常為該金融工具的名義期限);對於分期付款的金融工具,為剩餘的最低本金合同還款額的加權期限。
期限被認為是最明顯的風險因素,監管當局通常期望銀行及時提供合約中敞口的有效期限。在標準法中,根據監管標準或外部信貸評估機構的評估,借款人被分為5類風險權重(O%,20%,50%,100%,150%)。IRB方法規定了更精確的風險區分方法,即對PD、LGD和M分別估計,然後作為產生相應風險權重的因素。如果考慮到其他敏感性,通過使用風險權重的連續函數代替標準法下五個離散的風險檔,較好地反映了信貸質量的全貌。這樣,對於PD、LGD以及某些情況下的M共同顯示低風險債務人的敞口,那麼其風險權重一般要低於使用標準法得出的風險權重。同樣,PD、LGD和M顯示高風險借款人敞口,其風險權重往往高於標準法得出的風險權重。
參考文獻
- ↑ 中國「漢字」從何而來?每個漢字,都是倉頡造出來的嗎?,搜狐,2022-10-01
- ↑ 書寫橫豎撇捺,展示漢字之美,搜狐,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