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对应的,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全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事业。
其基本职能是面向全体公民提供文化产品与服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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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福利性文化事业,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科技馆等提供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所需要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如纪念馆、陈列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生活所需要的各种基层文化、群众文化活动等;
具有优秀文化传统和艺术造诣的各种文化作品和表演艺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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