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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目錄

名詞解釋

公益信託是委託人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其目的必須有利於全社會或者社會中的部分公眾。在英美法上,又稱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作為信託的一種,儘管原則上適用與私益信託相同的法律規則,但是由於公益信託具有公益性,因而在許多方面,適用與私益信託不同的規則。

公益信託的特點

1、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託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4、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託的種類

1、公眾信託

委託人為一定範圍內的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

2、公共機構信託

為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髮展而設立的信託。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

3、慈善性剩餘信託

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託,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託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餘部分轉給慈善機構。慈善性剩餘信託有三種做法:慈善性剩餘年金信託、慈善性剩餘單一信託、共同收入基金。

公益信託的範圍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公益信託業務流程

公益信託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3、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4、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網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餘資金劃入公益信託專戶。

6、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物處理情況及利得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9、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公益信託的意義

1、公益信託節約人力物力,提高辦事效率。

2、可以保證公益信託資金安全。收益穩定。

4、可以使公益事業持久發展。

5、更能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6、公益信託有利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

《信託法》對公益信託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公益信託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

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 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

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