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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announcement),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 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
    • 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
    • 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
  • 公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宣布重要事项,如最近中国将在东海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二是宣布法定事项,如宣布某项法规或规章,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
  • 公告在实际使用中,往往偏离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团体事无巨细经常使用公告。
    • 公告的庄重性特点被忽视,只注意到广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渐演变为“公而告之”。
  • 主要特点--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
  •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
  • 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公告的种类与注意事项

  •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 1、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 2、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3、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4、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二)公告与通告,通知, 通报的区别
    • (1)内容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多与政治方面有关;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多是业务工作方面。
    • (2)发布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通告的范围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 (3)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
    • 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 (三)通告与通知的区别:
    • (1)受文对象不同--通知的受文对象比较明确,是有关的下级单位。 通告的受文对象比较广泛,涉及到社会不同层次的单位和个人,不完全是发文机关的下属单位。
    • (2)分类不同。通告是泛行文,面向广大社会组织和公众,没有特定的主送机关;通知则是下行文,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的下级单位。
  • (四)通知与通报的区别:
    • (1)时间差异--通知的事项还没有发生,通报的事项已经发生。
    • (2)内容差异--通知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办法,要求遵照执行或限期执行;而通报则著眼于思想和路线方面的教育。[1]

公告的法律效力

  • “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阶问题—以宜兰县政府调降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积率“公告”为例,可说是2004/10/05“地方制度法专题:地方府会关系覆议案件之解析—以‘宜兰县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积率奖励自治条例’乙文的补充说明......
  • 署名“Fulai”的读者先进,在2004/10/09于“陈诚法政专业教学网”的留言版(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提及,他說拜讀拙著有關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覆議案的分析之後,仍有幾項疑義:...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酌予调降,并报内政部备查。
  • Fulai先生复提问,未知宜兰县政府以“公告”方式调降该县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积率,是否适法?在法效力上有无瑕疵,或甚至无效之可能?  
  • 笔者立即撰笔敬复Fulai先生说:首先,有关“公告”的法律性质,或与法规命令、行政规则相当(也就是说,可以算是广义的“法规”之一种),或与行政处分(含一般处分)相当,或视为观念通知之公文书类,本无法一概而论,均必需视个案适用情形、所拘束之相对人而论。  
  • 惟函询本案,初步判断,笔者以为宜兰县政府若依内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九条之授权,另以“公告”调降宜兰县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积率者,该“公告”之法律性质,似与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相当。
  • 可参照释字第五四二号解释理由书所指,行政机关内部作业计画,经公告或发布实施,性质上为法规之一种;
    • 其未经公告或发布,但具有规制不特定人权利义务关系之效用,并已为具体行政措施之依据者,则属对外生效之规范,与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相当。
  • 既然本案的“公告”与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相当,其虽不符合自治条例、自治规则之形式定义,但仍为广义的地方法规之一(例如:可将该“公告”当作“地方行政规则”看待),仍需“类推适用”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及相关之法理(如:中央法规优越之原则、地方法规禁止越权原则等)。
  • 该“公告”之内容不得抵触法律、中央法规命令,甚或自治条例与自治规则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九条第一项但书规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酌予调降,并报内政部备查。
    • 宜兰县政府之“公告”是否适法,自可由内政部(营建署)于事后的“备查”时再作判断,若内政部予以备查者,仍属继续有效;
    • 若内政部认为违法,亦可对该“公告”予以函告无效(惟此部分之认定,另涉及专业法规之判断问题)。[2]

目录

参考来源

  1. 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 傻傻分不清?. 每日头条. 2018-01-02 (中文).  已忽略文本“https://kknews.cc/zh-tw/news/86lymlg.html ” (帮助);
  2. Macoto. “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阶问题. 新浪部落. 2004-10-09 (中文).  已忽略未知参数|http://blog.sina.com.tw/423/article.php?entryid=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