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規制與處罰及兒童保護法
《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規制與處罰及兒童保護法》|j=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に係る行為等の規制及び処罰並びに児童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extra1=平成11年法律第52號|lead=yes}}是一條為了取締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製品而製定的日本法律。其原名為《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處罰及兒童保護法》,在2014年的修訂成功後便改用現行名稱。它可簡稱為《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禁止法》、《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處罰法》、《兒童色情製品禁止法》、《兒童色情製品法》、《兒童色情法》。
此一法律規管及處罰與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製品相關的行為,及制定了受到相關行為影響的兒童的保護措施,以「擁護兒童的權利」為目的(第一條)。立法動機在於特顯性剝削及性虐待兒童的嚴重性,使日本跟國際標準接軌。此外,此一法律對兒童的定義為「未滿18歲者」(第二條)。此一定義是為了配合《兒童福祉法|児童福祉法》及《兒童權利公約》而下的森山真弓|野田聖子|2005|p=20。根據法例,在日本提供兒童色情製品予他人,或公然展示上述製品,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0日圓及監禁5年。單純持有相關製品亦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00日圓及監禁1年。
日本漫畫家及動畫監督[1] 一般會反對把此法律擴展至ACG產業,因為這樣會具有高度歧義性及損害表達自由。當中某些更以《多啦A夢》為例,指靜香的洗澡畫面有機會使整部作品錯誤認定為「兒童色情製品」。此外即使沒直接定為非法,但仿真兒童色情製品及年少偶像產業在日本仍有爭議,當中有意見認為應以此法全面禁止之。2000年至2003年間,因觸犯此法而被捕者有增加趨勢,從777人增至1374人<ref>內訳:児童買春1182、児童ポルノ192。
目錄
法例構成
- 第一章 總論(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二項)
- 第二章 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處罰(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 第三章 心身受到相關行為影響的兒童的保護措施(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第二項)
- 第四章 雜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十七條)
- 附例
相關檢討
在檢討這條法例時,日本國會議員曾就著「單純持有兒童色情製品」、「仿真兒童色情製品」等問題進行討論森山真弓|野田聖子。此外亦有議員提出青少年應擁有性自主權,以此質疑把定義擴至以青少年為對象的色情製品的正當性園田壽|1999。自民黨黨內也有把保護對象定為所有未滿18歲者為過寬的聲音森山真弓|野田聖子2005。
歷史
1996年,各國在斯德哥爾摩參與了首屆「反對商業性剝削兒童」的國際會議,當中日本受到很嚴厲的批評,各國在會議上指責日本的兒童賣淫問題很嚴重;歐洲流通的兒童色情製品有8成為日本製作。而當時,援助交際亦在日本成為社會問題。1998年,在自由民主黨、社會民主黨、先驅新黨三黨跨黨派的支持下,《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處罰及兒童保護法》正式通過,成為法律。
1999年5月26日該法律正式頒布,同年11月1日實行。之後於2004年,它在附例六的基礎上有所修正,把以電腦散播兒童色情製品的行為明文禁止。
2008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日本分部呼籲當地政府,把單純持有兒童色情製品的行為定為非法,並把兒童色情製品的定義擴至以兒童為性對象的色情動漫。它還呼籲根據現行法律來加強對年少偶像產業的規管。同時美國駐日大使表示,日本缺乏限制持有兒童色情製品的法律,阻礙了相關國際調查的進行。同年6月,自民黨及公明黨在眾議院提出了修訂議案,把單純持有兒童色情製品定為非法,但民主黨在2009年提出了不同版本的草案,最後兩個草案皆因眾議院解散而要廢止。在2009年8月的眾議院大選期間,候選人以書信形式回答了民間組織的質問,結果顯示他們對於這項議題的取態沒有一個廣泛的共識。
2014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了此法的修訂草案,當中的修改如下:
- 把條例名從《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處罰及兒童保護法》改為《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規制與處罰及兒童保護法》。
- 把兒童色情製品的定義收窄黑字為追加部分:「衣服の全部又は一部を着けない児童の姿態であって、殊更に児童の性的な部位(性器等若しくはその周辺部、臀部又は胸部をいう。)が露出され又は強調されているものであり、かつ、性慾を興奮させ又は刺激するもの」。
- 列明應注意保障學術研究、藝術活動、報章報道<ref name="tyuuigennmitsuka">黑字為追加及修改部分:「この法律の適用に當たっては、學術研究、文化芸術活動、報道等に関する國民の権利及び自由を不當に侵害しないように留意し、児童に対する性的搾取及び性的虐待から児童を保護しその権利を擁護するとの本來の目的を逸脫して他の目的のためにこれを濫用するようなことが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 增設第三條第二項,禁止任何對兒童的性剝削及性虐待。
- 禁止偷偷製作並持有滿足自己性好奇的兒童色情製品(如偷拍)。
- 禁止持有兒童色情製品。
- 增設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擁有阻止兒童色情製品傳送出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