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
免职 |
免职 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免职通常包括三种含义:一是用于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不含褒贬 。二是属于组织处理措施,适用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具有惩戒性。免职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 。三是适用于违纪违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处分前将其调离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审查调查的顺利 开展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免职 [1]
外文名称 Removal
含义 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
词目:免职
拼音:miǎn zhí
注音:ㄇㄧㄢˇ ㄓㄧˊ
英文:dismiss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包括组织调整在内的处理措施。
折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包括免职在内的处理措施。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免职等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与撤职的区别
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免职有时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 。同时,问责免职也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公职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度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当时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予联名。
"免职"与"撤职"不同。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依据等。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
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常委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发表意见和看法。
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
指撤销职务。《南史·刘孝绰传》:" 孝绰免职后, 武帝数使仆射徐勉宣旨慰抚之。" 唐 白居易 《前长安县令许季同除刑部郎中前万年县令杜羔除户部郎中制》:"远耻以退,道不失正,各从免职,亦既逾时。" 沈从文 《王谢子弟》:"二爷一免职下野,带了那价值两万元的爱情过南京去时,七爷就依然回转杭州。"
相关词语
开头相同:免役 免粟 免罢 免输 免减 免役法 免黜 免怀之岁 免辟 免徒复作 免赐 免去 免席 免囚 免予刑事处分 免费生 免税 免强
结尾相同:课职 奉职 守职 争职 帅职 乐职 华职 一阶半职 女职 借职 克尽厥职 辞职 官职 顺职 趁职 得职 陨职 旧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