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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償債基金

償債基金是債券發行者為保證所發各類債券的到期或不到期償還而設置的專項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債券的償還從發行者未來收益中支付,但為了保證債券到期或特殊情況下持有人要求提前支付,一些國家的政府或公司還設置了專項償債基金。國家償債基金一般是從國家預算中安排,公司償債基金的形成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按固定金額或已發債券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稅後利潤或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些償債基金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債券發行時必須設立的,還有些公司把設立償債基金作為其中一個發行條件載入債券發行契約,以增強所發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目錄

簡介

設立減債基金的理論依據是複利累積計算法,由英國學者R.普萊斯創立。他認為,如果以現存債務的1%為基金,那麼基金將按複利增值。按這種方法,政府用於買銷公債(政府以剩餘資金按照時價從證券市場中收買公債,從而使該債務歸於消失)的財源有兩個:①政府每年所提供的定額資金;②已買銷公債利息的增積。這種減債基金方法曾在18世紀末流行過,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並未達到預期的目的。現代減債基金的形式與過去有所不同。常用的方法,是以財政撥款作為減債基金,直接用於買銷或償還公債。減債基金制度的採用在西方國家比較普遍,但有些國家的減債基金只是一種制度上的存在,現實中並未發揮作用。比如美國為了有計劃地調整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累積的國債,通過《1919年戰爭借款法》設立了每年用於償債的支出權限額,後來從法律上加以確認。隨着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國債餘額大增,政府改減債基金為借新還舊的政策,減債基金也就有名無實了。有些國家只存在一些特殊的少量的減債基金,但這些特殊的減債基金並不重要;有的國家則設有用於償債的特殊基金或金庫,即把超收的財政收入部分用於減少信用資金籌集或用於償還債務。減債基金比較完善的是日本,除了轉換公司債採用減債基金外,國債減債基金特別會計法等也都規定了要設置減債基金。1967年度形成的現行減債基金制度規定了減債基金財源的交納和償還資金的劃轉。

評價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具有微利性公益項目的特徵,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較差, 但社會效益較高。長期以來,我國此類項目的建設主要依靠政府設立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來完成,項目資金主要依賴於政府的財政預算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注入。由於基礎設施項目「微利」的特質,導致項目本身無法產生足夠的投資回報,專業投資公司普遍面臨財務狀況較差的狀況。而且項目本身無法滿足項目融資的還貸保障要求,使得微利公益性項目大多不能採用項目融資這一國際上通行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融資方式,極大地限制了專業投資公司參與利用資本市場。另外,由於無法取得項目融資貸款人的信貸支持,這類項目只能採取專業投資公司負責舉貸投資,或由建設單位舉貸而由專業投資公司擔保這種傳統的建設項目投融資體制。[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