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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汉语词语,拼音是jiè dà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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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 《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 明唐顺之《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 2.将钱物借给他人。 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 《金史·熙宗纪》:“﹝皇统四年﹞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

词汇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农业贷款和高利贷。 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赊贷业。《国语·晋语八》叔向论忧德不忧贫时说,栾书的儿子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艺(极),假贷行贿",就是说放债取利是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赊贷业主要是农贷,所谓农贷就是在青黄不接之时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以维持其生活,以使其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及至夏收、秋收之后,农民再还本付息,国家从中增加了收入,同时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的困乏。这种农贷虽对农民有所盘剥,但其积极作用应给予肯定。《管子·问篇》载:"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有契券者)几何家?"农贷的办法是春夏谷贵时,以货币、谷物,农具贷出,至秋收谷贱时,以市价收谷还其本息。《管子·巨乘马》载,对耕田百亩的农夫,在春耕时,国"资(贷)子之币",等到大秋"子谷大登(熟)",谷价大减之时,让农民以谷还币,国家把谷又储存起来,并使谷价上涨,国家从中就获了大利。《管子·国蓄》载:"春赋(赋与)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亦即春天赋与贫困农民钱粮,在夏天可以收回农民所织的缯帛;夏天贷给农民钱物,秋天又会收回粮食。这样农民能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国家也没有损失。《管子·山国轨》云:桓公曰:"何谓四务?"管子对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籝屑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 这就是说,齐国统治者要把春、夏、秋、冬四时劳动者所用的东西都储存在国家的仓库中,待劳动者需要时假贷给劳动者。这些东西中包括械器、衣服等等。到用完后,再还给官府,并把借贷时的契券销毁。国家机构所从事的这种借贷业,有利于劳动者正常生产的进行,对国家也有利,因此是应当肯定的。 《史记-货殖列传》云:吴楚七国兵起时......贷子钱。借贷之事,自秦汉始。所以近世史家,称春秋战国为封建制度末期,秦汉时代,为商业资本时代,深知历史演进之迹矣。——黄现璠著:《唐代社会概略》 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三)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账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四)寻求借款的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一般借贷的担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并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实、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注明“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贷款契约各条款之约定”,并由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亲自签名盖章。

借贷须知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概念区别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个非正规的信用模式,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管所以该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科学有效的来降低这种借贷风险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功课: 一、 一定要严格的审查市场准入机制,对一些民间借贷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具备一定的资金、可以依法经营的私人钱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专为民间金融机构;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为了谋取高利贷的人一定要给予鲜明的打击与取缔,维护金融的良好秩序。 二、 民间借贷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规范这种民间的借贷我们要充分的来考虑借贷的需求,还需要纳入我们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据放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来进行上下的浮动,利用一些市场竞争推动借贷规范发展。 [1] 三、 把借贷引入实体经济,民间有很多的资本,哪里需要那里去。但是我们还需要进入实体产业的循环环节,这样才可以推动实体经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仅仅的作为一些游离资本到处的游荡,最好是合法、规范的使用起来。 四、 民间借贷的资金的流动更加需要加强,还要实施有效的管理。要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其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资金进行监测管理,要进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统计的监测指标,对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投向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防止一些私人房贷到处有。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