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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女院中世纪早期的修女院主要接收贵族妇女,在参与教育活动的初始阶段,修女院对文化传承做出的最大贡献莫过于抄写手稿、装帧书籍。十一世纪以前,修女院大多是由王室或大贵族建立起来的,到十二世纪,除王室与大贵族以外,一般小贵族也加入了捐建修女院的行列,使得修女院的数量迅速增加。修女院也就成了修女们聚集修道的场所。

修女院是和修道院同时产生的。当帕克米乌斯于公元4世纪20年代在底比斯组建男修道院时,他帮助他的妹妹玛丽建立了一座修女院,兄妹俩建立的这两所修院虽然各自是独立的,但它们的院规是一样的。巴西勒在小亚的阿纳西建立修道院时,他的修道院既接受修士,也接受修女,以墙壁将他们分开。修士和修女遵守同一个院规,同一时间劳动、同一时间祈祷、同一时间用餐和睡觉,这种模式的修道院被称为双重修道院。

目录

日常生活

中世纪修女院的日常生活完全按照严格的规程进行,修女们的生活安排得严谨而又细致,每天除了专门的时间进行祈祷、冥想和学习圣经、读书以外,还要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和工作,如挖地、翻晒干草、绣花等,中间或许还穿插一些适当的娱乐。可以说,中世纪的修道院既是宗教的单位,也是社会的单位。从宗教的角度来讲,它是教堂,每天都有集体的祷告、读经、唱诗等修道的事必须做;从社会的角度讲,它是由一群必须吃穿的人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她们必须自己做一些工作,有的修女院还有帮助料理杂务的帮工,甚至还有自己的农场。掌管修女院日常事物的行政人员是从最有经验的修女中挑选出来的,她们被称为司事。其中最重要的有教堂司事,负责掌管教堂的房子和教堂的照明;有寝室司事,负责看管修女的衣服和其他物品;有地窖司事,负责看管食物和监督帮工及掌管自办的农场等。当然,修女院的境况也不大一样,一些小修女院的修女由于贫穷而不得不自己煮饭和做杂务,甚至修女的吃、穿、住都大有问题;而大的修女院则雇有各类杂工和仆人,有的贵族修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仆人。

应指出的是,尽管在一些地方,修女院的院长的权力受到诸多限制(如她们不能在公众场合布道,也不能参加高级教士会议;在一些修会的修道系统中,修女院处于相对应的男修会代表的监督之下)。但在英格兰、法国、荷兰意大利南部、德国和西班牙等地,一些拥有较多领地的富裕的修女院的院长则拥有相当的世俗和宗教权力。在世俗权力方面,她们对在其土地上居住和耕种的农民,行使着与其他领主一样的权力,如主持世俗法庭,甚至可行使包括审判刑事案件和涉及法律方面的决定的案件等;在世俗官员的帮助下,她们也能行使与男修道院院长一样的权力,如收取罚金、雇佣职业骑士、惩罚罪犯等;她们甚至可以在权力和势力范围内转让、买卖和出租土地,建立市场和集市,并且在世俗和教士法庭上她们可以以世俗封建主的特权和教会惯例来为她们的财产、收入和法律事件提出诉讼。在宗教权力方面,这些女院长可以在自己的教区内召集教区宗教会议,批准本教区内对神父的任命、分配神父的薪金和职位、确保属于本修院的教堂上交什一税等。在修女院内部,修女们无可置疑地要完全服从于院长的领导,而且在这些修女院,主持宗教仪式的神父、男女仆人和世俗修女(如果她们住在院内的话)也在院长的管辖之下。毫无疑问,修女院院长的职位给那些有领导与组织才能的女性提供了发挥其才干的空间。

中世纪早期的修女院主要接收贵族妇女,在参与教育活动的初始阶段,修女院对文化传承做出的最大贡献莫过于抄写手稿、装帧书籍。十一世纪以前,修女院大多是由王室或大贵族建立起来的,到十二世纪,除王室与大贵族以外,一般小贵族也加入了捐建修女院的行列,使得修女院的数量迅速增加。修女院也就成了修女们聚集修道的场所。

圣经

基督教的《圣经》又名《新旧约全书》,由《旧约[1]》《新约》组成。《旧约》一共有三十九卷,以古希伯来文(含亚兰文)写成,由犹太教教士依据犹太教的教义编纂而成,囊括了犹太及邻近民族从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的人文历史资料。《新约》一共27卷。《旧约全书》即犹太教的圣经,是基督教承自犹太教的,但《旧约全书》和《希伯来圣经》有所差异,书目的顺序也不同[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