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佘祥林(1966年3月7日-),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因“涉嫌杀害妻子”,于一审中被判处死刑。1998年,改判有期徒刑15年,事後女兒輟學、其母病故、親友為他上訪時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當時因認罪被毆打了十日十夜,事件轟動中國大陸。
目录
大事记
-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
-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 2005年5月21日,案件民警潘余均被中共湖北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带走,並逾四日後被发现自缢于武汉市黄陂区的一个公墓,并在自缢处的墓碑留下“我冤枉”三字血书。
-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