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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担保

互助担保,就是某个群体中的每个企业都拿出一些钱放在某个协会作为互助基金,然后协会委托专业担保公司运作,帮助该群体内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若某个担保业务出现坏账,该基金可部分承担风险。互助担保与普通担保公司的区别关键在于互助担保更强调互助、联合的会员制。[1]

互助担保亦称“同业互保”。存款保险机构同业约定或建立共同基金,以便同业发生困难时相互救助的风险互保措施。最早见于中国的广东商人互保计划,是广东洋行商人间的一种约定,约定拥有特许权与外人交易的商人,对于他人债务,应彼此担保。美国纽约州于1829年由一位叫约舍华·福尔曼的商人依中国广东洪姓商人的建议,参考广东商人互保计划建立了州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其他州也设立了带有互助担保性质的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互助担保,就是某个群体中的每个企业都拿出一些钱放在某个协会作为互助基金,然后协会委托专业担保公司运作,帮助该群体内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若某个担保业务出现坏账,该基金可部分承担风险。互助担保与普通担保公司的区别关键在于互助担保更强调互助、联合的会员制

目录

什么叫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

   互助性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倡导下,由当地的工商联作为发起人,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会员企业互助联合、小额入股,自我服务、自担风险、自我管理,其机构的法律形式应该为社团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名称一般为“某某担保协会”。当地政府应当是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的监管者和服务者,侧重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讥担罐杆忒访闺诗酣涧不要干涉它们的正常经营活动。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辖区为单位组建,重新整合各级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住房置业担保资金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共同组建一支专业担保基金,采用事业法人经营形式。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及下属部门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其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同时吸收其他机构、团体的捐赠或资助。商业银行可按特定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担保机构资助。对于其资金运用,我们建议在政策性担保资金中,实物资产所占比例不能超过25%,其余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应规范至三大基本定位:一是信用担保业务,直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信用征集管理,间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是小额度服务,与银行“大客户、大企业”的定位互补。业务拓展应严格限定在两方面:一是为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咨询等;二是其它政策性担保业务。商业性担保:从各国信用担保业发展实践而言,该类担保机构的职能不适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其使命仅为一定时期的拾遗补缺角色。在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机构一时难以有效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的情况下,有必要积极鼓励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建议商业性担保作为经营信用的企业,应当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由银监局负责统一监管;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业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重新修订《民法典》,重视对专业担保人权益的保护。[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