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台詩
烏台詩發生於元豐二年(1079年),時御史何正臣等上表彈劾蘇軾,奏蘇軾移知湖州到任後謝恩的上表中,用語暗藏譏刺朝政,隨後又牽連出大量蘇軾詩文為證。
這案件先由監察御史告發,後在御史台獄受審。據《漢書·薛宣朱博傳》記載,御史台中有柏樹,野烏鴉數千棲居其上,故稱御史台為「烏台」,亦稱「柏台」。「烏台詩案」由此得名。
目錄
基本信息
事件背景
- 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主持變法改革。由於蘇軾與變法派的政見不合,遭受排擠。蘇軾自覺在朝廷無法立足,於是申請外任。在神宗的直接干涉下,蘇軾於熙寧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之後又分別擔任密州、徐州、湖州知州。在任職上,蘇軾看到了新法執行過程中的諸多流弊。 [1] 像涉嫌朝廷放貸的青苗法、兩浙路嚴苛的食鹽專賣法、鼓勵人告密的手實法等, 蘇軾都極為反感,於是便形諸吟詠,對新法實行過程中出現的弊端進行批評和諷諫。
- 而在當時,王安石早於熙寧九年(1076年)二次罷相,變法事業的主導者已經從王安石變為神宗本人。當時變法已經成為皇帝親自部署的既定國策,反對變法就是反對神宗的既定決策。[2]
事件經過
起因
- 最先把蘇軾作詩諷刺新法舉報給朝廷的是沈括。熙寧六年(1073年), 沈括以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的身份到浙江巡查新法實行的情況,看到蘇軾的詩稿,認為涉嫌誹謗朝政,上呈神宗,但是當時他的意見並未受到重視。
- 元豐二年(1079年)蘇東坡由徐州調任湖州知州。於四月二十日到任,進《湖州謝上表》,其中寫到:
「陛下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
句中「其」為自稱,「新進」即指神宗任用的新派人物。公開地明白無誤地表達了自己不與當朝新貴合作的態度,表達了自己對新法「生事」的不滿。
- 秋七月,負責監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員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接連上章彈劾蘇軾。彈劾的導火索正是上表中的這兩句話。認為蘇軾是攻擊朝政,反對新法。神宗及新派人物都大為惱火。後來由神宗批示後,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僎攜吏卒急馳湖州勾攝蘇軾。
- 當時駙馬都都尉王詵與蘇軾交情深厚,秘密遣人告訴當時任南京幕官的蘇轍,蘇轍立馬派人往湖州告知蘇軾。當時皇甫僎快馬如飛,但是由於兒子生病在潤州停留半日。故蘇轍人馬先到,蘇軾提前知道消息後立即告假,由通判祖無頗權攝州事。皇甫僎到達湖州後,態度十分強硬的將蘇軾押解赴京。
- 「僎徑入州廨,具靴袍,秉笏立庭下,二台卒夾侍,白衣青巾,顧盼猙獰,人心洶洶不可測。軾恐,不敢出,乃謀之無頗。」[3]
- 「撰促軾行,二獄卒就直之。即時出城登舟,郡人送者雨泣。頃刻之間,拉一太守如驅犬雞。」 [3]
審判
蘇軾七月二十八日被逮捕,八月十八日送進御史台的監獄。二十日便被正式提訊。御史台在此案中負責「推勘」 (或曰「根勘」) ,也就是調查審訊,勘明事實,其結果呈現為「供狀」; 接下來,當由大理寺負責「檢法」,即針對蘇軾的罪狀,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判決,其結果便是「判詞」。根據朱剛所作文獻[4] 指出「詩案」在審判方面的基本過程,可以分為如下四個環節:
御史台的審訊
- 根據《東坡烏台詩案》記載,御史台於元豐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奏上審訊結果。即蘇軾從被押至御史台的八月十八日起,直至十一月底,「詩案」都處在審訊即「根勘」階段。審訊的結果就是「供狀」,蘇軾「供狀」的每篇都涉及另一個人(首先是王詵,其他如李清臣、司馬光、黃庭堅等),蘇軾與之發生了詩文唱和或贈送的關係,這些詩文被列舉出來,追問其中是否含有譏諷內容。供狀分列了大約四十篇,而篇幅最大的就是跟王詵相關的第一篇。為了增強反對的力度,御史台在「供狀」定稿已經提交後,還繼續挖掘蘇軾的更多「罪狀」,尤其是與駙馬王詵交往中的「非法」事實。其中有關詳細的指控與供認如下:
- 六月,監察御史里行何正臣摘引「新進」、「生事」等語上奏,說蘇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北宋神宗年間蘇軾因為反對新法,並在自己的詩文中表露了對新政的不滿。又由於他當時是文壇的領袖,任由蘇軾的詩詞在社會上傳播對新政的推行很不利。
- 監察御史里行舒亶又根據《元豐續添蘇子瞻學士錢塘集》上奏彈劾說:
- 「至於包藏禍心,怨望其上,訕瀆謾罵,而無復人臣之節者,未有如軾也。蓋陛下發錢(指青苗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郡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鹽鹼地)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韶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譏謗為主。
- 國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也指控蘇軾的罪行,聲稱必須因其無禮於朝廷而斬首。李定舉了四項理由說明為什麼應當處蘇軾極刑。他說:「蘇軾初無學術,濫得時名,偶中異科,遂叨儒館。」接着說蘇軾急於獲得高位,在心中不滿之下,乃譏訕權要。再次,皇帝對他寬容已久,冀其改過自新,但是蘇軾拒不從命。最後,雖然蘇軾所寫詩之荒謬淺薄,但對全國影響甚大,「臣叨預執法,職在糾察,罪有不容,豈敢苟止?伏望陛下斷自天衷,特行典憲,非特沮乖慝之氣,抑亦奮忠良之心,好惡既明,風俗自革。
- 最初,蘇軾承認,他游杭州附近村莊所作的《山村五絕》里「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是諷刺青苗法的,「豈是聞韶解忘味,邇來三月食無鹽」是諷刺鹽法的。除此之外,其餘文字均與時事無關。到二十二日,御史台審問他《八月十五日看潮》里「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兩句的用意,他拖到二十四日,才說是「諷刺朝廷水利之難成」。至於《戲子由》詩違抗「朝廷新興律」的主旨,直到二十八日才作了交代。
- 當時御史中丞李定向皇帝報告案情進展。說蘇軾面對彈劾全都承認了。神宗大怒,懷疑蘇軾要麼是受刑不過,要麼是有更大的秘密要隱藏。於是問李定可曾用刑。李定答道:蘇軾名高當時,辭能惑眾為避人言,不敢用刑。神宗大怒,命御史台嚴加審查,一定要查出所有人。
- 到九月份,御史台已從四面八方抄獲了蘇軾寄贈他人的大量詩詞。有一百多首在審問時呈閱,有三十九人受到牽連,其中官位較高的是司馬光。王安石罷相的次年(1077年),蘇軾寄贈司馬光一首《獨樂園》。御史台說這詩諷刺新法,蘇軾供認不諱
- 御史台又找到了蘇軾痛斥「新進」的《和韻答黃庭堅二首》,抨擊「生事」的《湯村開運河,雨中督役》詩。前者是與黃庭堅唱和的,後者寄贈好友王詵。對於《和韻》,蘇軾解釋說,前四句以譏今之小人輕君子,如莨莠之奪嘉穀也,後面意言君子小人各自有時,如夏月蚊虻縱橫,至秋自息,言黃庭堅如「蟠桃」,進用必遲;自比「苦李」,以無用全生。又取《詩》云:『憂心悄悄,慍於群小。』皆以譏諷當今進用之人為小人也。」對於《湯村》一詩,蘇軾也供認自己確有對鹽官在湯村一帶開運鹽河的不滿,「農田未了,有妨農事」,「又其河中間有涌沙數里」不宜開河,「非農事而役農民」,「役人在泥中,辛苦無異鴨和豬」等等。
- 舒亶等人趁機讓副相王珪檢舉蘇軾《王復秀才所居雙檜》,王珪說:「陛下飛龍在天,軾以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蟄龍,非不臣而何?」神宗不以為然。
- 蘇軾任密州太守期間作的《後杞菊賦》的序言裡曾提到吃杞菊的苦種籽,御史認為作者是在直接諷刺全境百姓的貧窮,尤其指朝廷對官吏薪俸的微薄。「生而盲者不識日」是諷刺科舉考生的淺陋無知,諷刺考生不通儒學,只知道王安石在《三經新義》里對經書的注釋。
- 在給王詵的詩里,有一行是「坐使鞭棰環呻呼」,又說,「歲荒無術歸亡逋」,他也提到「虎難摩」是為政貪婪的象徵,給李常的詩里,他確是說在密州「灑涕循城拾棄孩」,見到男屍、女屍、嬰屍餓死在路邊,當時確是「為郡鮮歡」。在給孫覺的詩里,有一行說二人相約不談政治,是真在一次宴席上約定,誰談政治就罰酒一杯。給曾鞏的詩里說他厭惡那些「聒耳如蜩蟬」的小政客。給張方平的詩里把朝廷比作「荒林蜩蚻(zhá)亂」和「廢沼蛙幗淫」,又說自己「遂欲掩兩耳」。給范鎮的詩里,他直言「小人」,給周邠(bīn)的詩里把當權者暗比作「夜梟」。好友劉恕罷官出京時,蘇軾寫了兩首詩給他:
- 「敢向清時怨不容,直嗟吾道與君東,坐談足使淮南懼,歸向方知冀北空,獨鶴不須驚夜旦,群鳥未可辨雌雄。」
- 「仁義大捷徑,詩書一旅亭。相夸綬若若,猶誦麥青青。腐鼠何老嚇,高鴻本自冥。顛狂不用喚,酒盡漸須醒。」
- 前一首最後一句取自詩經「俱曰予聖,誰識烏之雌雄」,等於說朝廷上只有一群烏鴉,好壞難辨。後一首表達自己對小人的爭權爭位不屑一顧。
- 蘇軾下獄後未卜生死,一日數驚。在等待最後判決的時候,其子蘇邁每天去監獄給他送飯。由於父子不能見面,所以早在暗中約好,平時只送蔬菜和肉食,如有死刑判決的壞消息,就改送魚,以便心裡早做準備。一日,蘇邁因銀錢用盡,需出京去借,便將為蘇軾送飯一事委託遠親代勞,卻忘記告訴遠親暗中約定之事。偏巧那個遠親那天送飯時,給蘇軾送去了一條熏魚。蘇軾一見大驚,以為自己凶多吉少,便以極度悲傷之心,為弟蘇轍寫下訣別詩兩首,
- 「聖主如天萬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百年未滿先償債,十口無歸更累人。是處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獨傷神。與君世世為兄弟,更結來生未了因。」
- 「柏台霜氣夜淒淒,風動琅璫月向低。夢繞雲山心似鹿,魂飛湯火命如雞。額中犀角真君子,身後牛衣愧老妻。百歲神遊定何處?桐鄉應在浙江西。」
大理寺的初判
- 大約從十二月起,「詩案」進入了判決階段。如果陳睦的「錄問」很快完成,交給大理寺,那麼大理寺的初判可以被推測在十二月初。有關了大理寺的判詞,《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則將其要點概括為: 「當徒二年,會赦當原。」換言之,大理寺官員通過檢法程序,判定蘇軾所犯的罪應該得到「徒二年」的懲罰,但因目前朝廷發出的「赦令」,他的罪應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懲罰。
御史台反對大理寺
- 大理寺的初判顯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滿,《長編》在敘述了大理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的判決後,續以「於是中丞李定言」「御史舒亶又言」云云,即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對大理寺判決的奏狀。他們向皇帝要求對蘇軾「特行廢絕」,強調蘇軾犯罪動機的險惡,謂其「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不過李定和舒亶的兩份奏狀並不包含司法方面的討論,沒有指出大理寺的判詞本身存在什麼錯誤,只說其結果不對,起不到懲戒蘇軾等「舊黨」人物的作用。
審刑院支持大理寺
- 審刑院在案件審核中起到覆核作用。從《重編東坡先生外集》所載「審刑院本」的結案判詞可以看出,審刑院支持了大理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的判決,並進一步強調赦令的有效性。其結案判詞可以被梳理為三個要點:一是定罪量刑,蘇軾所犯的罪「當徒二年」; 二是強調赦令對蘇軾此案有效,「會赦當原」,也就是免罪;三是根據皇帝聖旨,對蘇軾處以「特責」,貶謫黃州。由於當時當朝多人為蘇軾求情,宰相吳充直言:「陛下以堯舜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猶能容禰衡,陛下不能容一蘇軾何也?」王安石也勸神宗說:聖朝不宜誅名士。太皇太后曹氏也出面干預:「昔仁宗策賢良歸,喜甚,曰:『吾今又為吾子孫得太平宰相兩人』,蓋軾、轍也,而殺之可乎?」章惇等人亦出面力挽,十二月二十九日,聖諭下發,蘇軾終免一死,貶謫為「檢校尚書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轟動一時的「烏台詩案」就此銷結。
- 受到牽連的人中,三個人的處罰較重。駙馬王詵因泄露機密給蘇軾,而且時常與他交往,調查時不及時交出蘇軾的詩文,且更因對待公主不禮貌,寵妾壓妻,被削除一切官爵。其次是王鞏,被御史附帶處置,發配西南。第三個是蘇轍,他曾奏請朝廷赦免兄長,自己願意納還一切官位為兄長贖罪,他並沒有收到什麼嚴重的毀謗詩,但由於家庭連帶關係,仍遭受降職處分,調到高安,任筠州酒監。其他人,張方平與其他大官都是罰紅銅三十斤,司馬光和范鎮及蘇軾的十八個別的朋友,都各罰紅銅二十斤。
事件意義
相關視頻
- 《鎬京百里說》蘇軾與烏台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