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案
串案就是一系列不同的案件,但是通過對作案手段、痕跡、物證等分析,存在聯繫,而將這些案件放在一起偵破。併案就是兩個不同的案件,但是通過作案手段、痕跡、物證,存在聯繫,而將兩個案件放在一起偵破。[1]
目錄
調解方法
串案指的是一方當事人相同, 案由相同,案情相似,為節約 司法資源, 審判員會將所有的一批案件都統一審理的系列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串案的當事人有其特別之處——觀望、跟風的當事人所占比例不小,這些當事人的調解條件非常容易受到其他案件當事人的影響。因此串案的調解方法與一般案件也不盡相同。 串案有一方是所有案件的 共同訴訟主體,要做好串案的調解工作,必須先落實這一方當事人的調解條件。審判員應儘量做好這一方當事人的工作,使得這方當事人敲定一個易為訴訟雙方接受的調解方案。為了提高調解條件對訴訟雙方的吸引力,審判員可以建議串案共同的訴訟主體敲定這樣一個調解的框架:一、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能立即履行給付義務,最好能當庭履行。二、接受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給付的數額上作出讓步。這樣一個調解框架總的來說是雙贏的。給付義務方能在給付的數額上得到一定的實惠,接受給付方能節省很多的時間,避免執行難。然後在此框架下,針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做好調判工作。 一方當事人敲定調解方案以後,審判員或 書記員要根據和另一方當事人的溝通情況,按照達成 調解協議的難度將另一方當事人分為不同的組別,對不同的組別分配相應的精力做調解工作。隨後,依做調解工作的情況,分撥分批通知當事人到庭調解。最後,依據達成調解協議難度的大小,先後向串案各個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 首先是根據溝通情況做好當事人的分組,按照組別分配精力和時間來做調解工作。在和當事人進行溝通時,要記錄下具體各個當事人之間的情緒對立情況。將雙方矛盾不大,純屬跟風的當事人分為一組;將雙方雖有矛盾,但有調解餘地的當事人分為一組;將雙方矛盾尖銳,很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分為一組。對於矛盾尖銳組,因為調解難度太大,可以少費或不費精力。對於雙方矛盾不大,純屬跟風的當事人,在做好雙方的勸解工作前提下,調解難度相對較小,花費適當精力即可。重點將精力花費在雙方雖有矛盾,但有調解餘地的當事人這一組上。這個過程需要法官和當事人溝通多個回合,不斷向雙方當事人傳達彼此的意見,引導雙方在保障自身利益的情況下作出合理讓步,進而達成調解協議。 其次,對於雙方對抗態度激烈的儘快審理,儘快判決。當事人的激烈對抗情緒源於對方對自身合法權利的嚴重侵害。這些當事人拿到 判決書後,勢必會立即找對方當事人索要判決款,因為雙方情緒對抗激烈,對方當事人一般寧願走上 執行程序也不願意當時就將款項結清。由於串案的當事人之間一般來說都有串聯,這部分拿到判決書的當事人就會將自己勝訴卻拿不到錢的困境向其他案件的當事人說明,這樣會對其他當事人產生 示範效應,使得他們更加慎重的考慮對方的調解條件。一般來說,串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跟風情況,看到勝訴當事人的困境,重新考慮一下對方的調解條件,衡量一下自身的利益之後,達成調解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 第三,通知有達成調解協議希望的當事人都到庭參加調解工作,但要根據和各個當事人的溝通情況,通知當事人按照先後順序進行調解,避免出現串案當事人一窩蜂一起調解的現象。對於調解難度較小,雙方容易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首先安排他們進行調解,安排其餘當事人在休息區等候本批的調解結果。這一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能性很大。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對在休息區等待的當事人會有一定的示範作用,會引導其他當事人也比照先例,達成調解協議。對於當事人差異不大,但雙方還沒就整個調解條件達成協議的,可以安排他們緊隨着第一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由於跟風效應,本批的部分當事人也能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窩串案職務犯罪的特點
1、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涉及面廣,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窩串案多為3人以上作案,涉案金額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百萬元,所涉及的部門和人員一般是有收費項目的單位部門。 2、涉案人員的職務較高,一般是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他們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實權和財經大權,具備作案的條件,在 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員之間分工明確, 主犯一般多為職務相對較高的人員,這類人員在案件中起着組織、指控作用,由其他職務較低的人員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 3、單位財務人員參與作案是犯罪得逞的關鍵。由於財務人員掌管財務,又精通財經知識,所侵犯的對象—— 公款,必然要經過財務人員之手,因此,各涉案人員便拉攏財務人員,一方面利用財務管理漏洞,另一方面由財務人員在做帳時攪亂 帳目,使犯罪得逞,從而掩蓋犯罪事實。 4、發案單位一般具有行政執法權,存在「三多」現象,即收費多,開支多,帳號多。一些單位領導往往就是以單位開支多又無其它經濟來源為由,違規套取使用資金,從中謀取私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5、案發前各涉案人員均要訂立功守同盟,以對抗司法機關的查處,給剛開始的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但只要突破一人,全案將告破。
窩串案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
1、缺乏有效的 領導監督機制,無制約權力濫用的體系,民主 集中制原則不能體現, 民主監督 形同虛設。單位領導集行政、財政大權於一身,如果一旦將人民賦予的職權,當成自己手中謀取私利的私權,在工作中就會出現作風霸道,大小事情一個人說了算,從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腐敗行為。 2、 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財經制度不落實,嚴重違反 收支兩條線規定,私設帳號,視規定和制度為擺設,既使被查出有違規行為,也沒有追究領導或者相關人員的責任,這樣就造成「你查你的,我干我的」現象,處罰力度不夠。 3、受利益的驅動,追求物質精神享受, 私慾膨脹,把手中的權利當作 撈取錢財的 砝碼。耿某利用手中的權利,用公款成立了一個自己的私人苗圃公司,為今後的出路和經濟來源創造條件。 4、缺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體制。由於 行政收費標準和處罰標準有一定幅度,收取多少由執法人員決定,可多可少,甚至不收,加之沒有監督體制,就存在着隨意性。
預防串案職務犯罪發生的對策
為有效預防此類串案 職務犯罪的發生,做到 標本兼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職務犯罪,針對此類犯罪案件的特點,應有以下措施。 1、加強對領導幹部 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對「 一把手」的 黨內監督。發展 黨內民主,嚴格執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教育黨員領導幹部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於紀委所監督的對象包含各級領導班子和黨員幹部,工作十分繁重,不可能做到每天到各單位部門了解情況,因此,應由紀委選派人員到各單位紀檢組任職,派駐紀檢人員的人事調動,工資、補助等經費保障由紀委實行統一管理。派駐紀檢人員只對紀委負責並匯報工作,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 民主集中制、 廉潔自律和黨內廉政建設等方面進行黨內監督,每月或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向紀委匯報監督情況,不參與駐在部門的具體 行政管理事務,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監督的專門性和有效性。同時,鼓勵、支持、保護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檢舉、控告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和獎勵並為其保密。 2、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教育 一方面,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組織領導幹部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提高思想道德、 職業道德素質,增強「立黨為公、 執政為民」的宗旨意識,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的關係,做一個勤政為民的領導幹部,另一方面,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組織司法機關有豐富經驗和法律知識的人員, 以案說法,宣傳法律,提供 法律諮詢,使之 權衡利弊,也能震懾 犯罪分子。 3、建立單位財務公開制度 建立單位財務公開制度,每季度將單位的資金收入、支出,特別是對接待開支情況在單位內部實行公開,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並將公開的收支情況交由財政部門備查,繼續完善開支費用統一由財政部門審核報銷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由紀委、審計、財政部門組織人員對有關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資金收入、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嚴格遵照票據管理規定,對發放的票據如實登記,查驗已開出的發票金額與上繳財政的金額是否相符,及時收回未使用完的票據,從源頭上剷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4、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將執法人員納入 民主評議範圍,公布評議結果,對不合格的執法人員,及時調換。公開收費標準和處罰標準,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執行處罰審批制度,不定期將同類性質的收費和處罰行為進行互相對照檢查,對差額大的要說明其理由,防止亂收費,亂罰款,以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 5、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執行力,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財經管理制度私設帳目等違法 違紀行為,依照 《紀律處分條例》和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