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案
串案就是一系列不同的案件,但是通过对作案手段、痕迹、物证等分析,存在联系,而将这些案件放在一起侦破。并案就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但是通过作案手段、痕迹、物证,存在联系,而将两个案件放在一起侦破。[1]
目录
调解方法
串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相同, 案由相同,案情相似,为节约 司法资源, 审判员会将所有的一批案件都统一审理的系列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串案的当事人有其特别之处——观望、跟风的当事人所占比例不小,这些当事人的调解条件非常容易受到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因此串案的调解方法与一般案件也不尽相同。 串案有一方是所有案件的 共同诉讼主体,要做好串案的调解工作,必须先落实这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条件。审判员应尽量做好这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得这方当事人敲定一个易为诉讼双方接受的调解方案。为了提高调解条件对诉讼双方的吸引力,审判员可以建议串案共同的诉讼主体敲定这样一个调解的框架: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最好能当庭履行。二、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给付的数额上作出让步。这样一个调解框架总的来说是双赢的。给付义务方能在给付的数额上得到一定的实惠,接受给付方能节省很多的时间,避免执行难。然后在此框架下,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做好调判工作。 一方当事人敲定调解方案以后,审判员或 书记员要根据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沟通情况,按照达成 调解协议的难度将另一方当事人分为不同的组别,对不同的组别分配相应的精力做调解工作。随后,依做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拨分批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最后,依据达成调解协议难度的大小,先后向串案各个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首先是根据沟通情况做好当事人的分组,按照组别分配精力和时间来做调解工作。在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时,要记录下具体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情况。将双方矛盾不大,纯属跟风的当事人分为一组;将双方虽有矛盾,但有调解余地的当事人分为一组;将双方矛盾尖锐,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分为一组。对于矛盾尖锐组,因为调解难度太大,可以少费或不费精力。对于双方矛盾不大,纯属跟风的当事人,在做好双方的劝解工作前提下,调解难度相对较小,花费适当精力即可。重点将精力花费在双方虽有矛盾,但有调解余地的当事人这一组上。这个过程需要法官和当事人沟通多个回合,不断向双方当事人传达彼此的意见,引导双方在保障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合理让步,进而达成调解协议。 其次,对于双方对抗态度激烈的尽快审理,尽快判决。当事人的激烈对抗情绪源于对方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这些当事人拿到 判决书后,势必会立即找对方当事人索要判决款,因为双方情绪对抗激烈,对方当事人一般宁愿走上 执行程序也不愿意当时就将款项结清。由于串案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来说都有串联,这部分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就会将自己胜诉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向其他案件的当事人说明,这样会对其他当事人产生 示范效应,使得他们更加慎重的考虑对方的调解条件。一般来说,串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跟风情况,看到胜诉当事人的困境,重新考虑一下对方的调解条件,衡量一下自身的利益之后,达成调解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第三,通知有达成调解协议希望的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调解工作,但要根据和各个当事人的沟通情况,通知当事人按照先后顺序进行调解,避免出现串案当事人一窝蜂一起调解的现象。对于调解难度较小,双方容易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首先安排他们进行调解,安排其余当事人在休息区等候本批的调解结果。这一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很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在休息区等待的当事人会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会引导其他当事人也比照先例,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差异不大,但双方还没就整个调解条件达成协议的,可以安排他们紧随着第一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由于跟风效应,本批的部分当事人也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窝串案职务犯罪的特点
1、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窝串案多为3人以上作案,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一般是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部门。 2、涉案人员的职务较高,一般是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他们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实权和财经大权,具备作案的条件,在 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员之间分工明确, 主犯一般多为职务相对较高的人员,这类人员在案件中起着组织、指控作用,由其他职务较低的人员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3、单位财务人员参与作案是犯罪得逞的关键。由于财务人员掌管财务,又精通财经知识,所侵犯的对象—— 公款,必然要经过财务人员之手,因此,各涉案人员便拉拢财务人员,一方面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另一方面由财务人员在做帐时搅乱 帐目,使犯罪得逞,从而掩盖犯罪事实。 4、发案单位一般具有行政执法权,存在“三多”现象,即收费多,开支多,帐号多。一些单位领导往往就是以单位开支多又无其它经济来源为由,违规套取使用资金,从中谋取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5、案发前各涉案人员均要订立功守同盟,以对抗司法机关的查处,给刚开始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只要突破一人,全案将告破。
窝串案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1、缺乏有效的 领导监督机制,无制约权力滥用的体系,民主 集中制原则不能体现, 民主监督 形同虚设。单位领导集行政、财政大权于一身,如果一旦将人民赋予的职权,当成自己手中谋取私利的私权,在工作中就会出现作风霸道,大小事情一个人说了算,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腐败行为。 2、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经制度不落实,严重违反 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帐号,视规定和制度为摆设,既使被查出有违规行为,也没有追究领导或者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就造成“你查你的,我干我的”现象,处罚力度不够。 3、受利益的驱动,追求物质精神享受, 私欲膨胀,把手中的权利当作 捞取钱财的 砝码。耿某利用手中的权利,用公款成立了一个自己的私人苗圃公司,为今后的出路和经济来源创造条件。 4、缺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体制。由于 行政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有一定幅度,收取多少由执法人员决定,可多可少,甚至不收,加之没有监督体制,就存在着随意性。
预防串案职务犯罪发生的对策
为有效预防此类串案 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 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应有以下措施。 1、加强对领导干部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 一把手”的 党内监督。发展 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于纪委所监督的对象包含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工作十分繁重,不可能做到每天到各单位部门了解情况,因此,应由纪委选派人员到各单位纪检组任职,派驻纪检人员的人事调动,工资、补助等经费保障由纪委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人员只对纪委负责并汇报工作,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 民主集中制、 廉洁自律和党内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党内监督,每月或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纪委汇报监督情况,不参与驻在部门的具体 行政管理事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的专门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检举、控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为其保密。 2、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 一方面,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思想道德、 职业道德素质,增强“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做一个勤政为民的领导干部,另一方面,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司法机关有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员, 以案说法,宣传法律,提供 法律咨询,使之 权衡利弊,也能震慑 犯罪分子。 3、建立单位财务公开制度 建立单位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将单位的资金收入、支出,特别是对接待开支情况在单位内部实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并将公开的收支情况交由财政部门备查,继续完善开支费用统一由财政部门审核报销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由纪委、审计、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资金收入、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严格遵照票据管理规定,对发放的票据如实登记,查验已开出的发票金额与上缴财政的金额是否相符,及时收回未使用完的票据,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执法人员纳入 民主评议范围,公布评议结果,对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及时调换。公开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处罚审批制度,不定期将同类性质的收费和处罚行为进行互相对照检查,对差额大的要说明其理由,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以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执行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私设帐目等违法 违纪行为,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