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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是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目錄

名詞解釋

中標通知書,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通知,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項目已經由其中標,並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即可。

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程範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對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也應當同時給予通知。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退還這些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作用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投標文件和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效力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而招標文件實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所以也屬於要約邀請的範疇。所謂要約邀請,依照《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謂要約,依照《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意義上講,招標人的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以吸引其投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屬於要約邀請。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屬於要約。但招標文件又不同於合同法意義上的一般的要約邀請,本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內容等方面作了嚴格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標文件也不同於一般的要約,本法對投標文件的編制和內容也有明確規定。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法還規定了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和撤回問題。可見,本法對作為要約邀請的招標和作為要約的投標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招標人和投標人的相關行為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招標人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產生法律效力。本法規定中標通知書以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法律效力,是因為這樣更適合招標投標的特殊情況。如果中標通知書在中標人收到後產生法律效力,若招標人及時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但是中標書在傳送過程中並非由於招標人的過錯而出現延誤、丟失或者錯投,致使中標人沒有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收到該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則喪失了對中標人的約束權。而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招標人的上述權利可以得到保護。如果非因招標人的原因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造成中標人可能並不知道該投標已被接受,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後果並不像招標人喪失對中標人的約束權那麼嚴重。這裡所講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具體體現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的,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適用定金罰則返還的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如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承擔該招標項目的,則招標人對其已經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關於締約過失責任,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行為,都屬於締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招標採購合同的成立問題,在下條釋義中詳述。

性質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人及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就是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告知其中標的書面通知文件。但要確定中標通知書的性質還得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確定。《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知書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活動,屬於「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進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內容具體,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將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據此能夠確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俗稱標書)屬於一種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