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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是中共中央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全黨巡視工作及各中央巡視組,直接向中共中央負責並報告工作。

目錄

沿革

1921年,中共中央開始派遣特派員巡行指導工作。1928年,中央專門制定巡視條例,以中共中央通稿形式下發,要求各級黨部執行,成為中國共產黨巡視制度的起源。

1990年,中共十三屆六中全會決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需要派出巡視工作小組。1996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作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的部署。1996年,中央紀委第一次開展巡視。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作出「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的決策[1]

2001年至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對部分省(區)開展巡視試點。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作出「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的決策。按照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的要求,2003年8月,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組建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巡視工作辦公室與中央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巡視工作辦公室由45名工作人員組成。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用黨內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巡視制度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

2005年,中央批准單獨設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主要為巡視工作提供相關的行政服務。2005年8月19日,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組建座談會召開,中央紀委副書記馬馼宣讀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設置的批覆,中央紀委幹部室有關負責人宣讀了巡視工作辦公室「三定」方案、班子組成和處級設置。

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完善巡視制度」的要求,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將「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納入黨的組織制度體系,由此將巡視制度從黨內監督制度層面提升到黨的組織制度層面,巡視工作由此進入深入推進階段。此後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成立了聯合起草組,開始起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2009年11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2009年12月18日,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規則》。

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該條例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為「領導」關係,並擴大了被巡視對象的範圍,將法院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市四套班子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央屬企業等也納入巡視範圍。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改了該條例。

2017年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更好發揮巡視制度監督作用」[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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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工作
中央巡視工作如何展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