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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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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為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施行細則。這是中國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徵稅對象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採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游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

此外,稅法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徵稅。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登記註冊開辦的企業,屬於中國法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在稅收上是中國法人居民。按照稅法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在總機構匯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和兼顧國家、企業和投資者幾個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稅率定為30%,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按匯出額徵收10%所得稅。稅法規定,合營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991年7月1日起實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替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法

該稅的徵收方法有兩種:

(1)由納稅義務人按期申報繳納。即按年計征,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2)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由承辦匯款的單位按匯出額扣繳稅款。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該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1)新辦的中外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1983年9月2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延長減免稅期限,改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營企業,除了在獲利的頭五年減免所得稅外,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30%。

(3)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不匯出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