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 |
名稱 中外合資企業 外文名 Sino foreign joint venture 亦 稱 股權式合營企業 設 立 法律依據 它 是外國公司、企業 和其他經濟組織 |
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台參照) [1]
目錄
概念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
⑴ 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⑵ 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⑶ 是有限責任公司。
⑷ 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性質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
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係,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 責任的科學劃分的範疇中。
特徵
1. 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條例》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 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准。
3. 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 共同經營管理。
5. 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範。如可以從國際市場採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 位於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原則
1. 國家主權原則。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 平等互利原則。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係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 合理讓利原則。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 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