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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影視娛樂產業經典案例指引

來自 孔夫子網 的圖片

中國影視娛樂產業經典案例指引》,作者:王軍,李燕蓉主編,著:王軍,李燕蓉主編譯,裝幀:平裝,印次:1,定價:98.00,ISBN:9787106049713,出版社:中國電影出版社。

中國電影出版社於1956年5月成立於北京。 設中國電影藝術[1]、 外國電影藝術、電影技術、通俗讀物、美術、辭書、聲像讀物7個編輯室和1個攝影部。主要出版電影藝術理論、電影史[2]、電影劇本、電影技術、 電影辭書等方面的書籍。

目錄

作者介紹

王軍,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靠前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中國分會版權委員會,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常務理事,2013-2017年度連續獲評「錢伯斯亞太地區靠前的TMT律師」(科技傳媒與影視文化領域),2015年度湯森路透ALB中國15佳訴訟律師,2016年度湯森路透ALB中國15佳知識產權律師,2017年LEGALBAND體育娛樂法律師(梯隊),中國軟IP大會「中國IP年度人物」(2018),主要執業領域為傳媒與影視行業、娛樂法、知識產權對中知識權領域與文化傳媒領域有深入的理解,尤其對於外商准入、影視文化融、靠前合拍與合作、知識產權管理、影視文化傳媒的重大複雜案件有豐富的經驗。、曾主編《中國影視法律實務與商務寶典》,並致力於打造一支娛樂法領域的精英團隊。

目錄

序(一)

序(二)

總論

章 作者權利篇

1.1 導讀

1.2 案例

1.2.1 創作貢獻是確定影視劇編劇署名的考量因素之一

1.2.2 具有的情節編排受著作權法保護

1.2.3 擅自大量使用具有的人物、裝備等遊戲

一元素侵犯原著作品改編權

1.2.4 判斷文字作品之間的實質似應剔除歷史元素

1.2.5 擅自直播、轉播網絡遊戲比賽可能構成侵權

1.2.6 互聯網機頂盒的「直播」「回看」服務可能構成

侵權

1.2.7 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並行保護動畫電影

1.2.8 設置本身並不屬於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

的行為

1.2.9 公眾號提供作品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作品

信息網絡傳播權

1.2.10 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主觀意志選擇作品,構

成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

1.2.11 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實時轉播作品侵犯著作權

「權利」

1.2.12 判定合理使用時的轉換使借鑑

1.2.13 以教學目的為表象不必然構成合理使用

1.2.14 未經許可使用非法演繹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

第2章 創作使用篇

2.1 導讀

2.2 案例

2.2.1 創作者交付劇本嚴重遲延構成根本違約

2.2.2 委託創作合同的委託創作方可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

2.2.3 電視劇「日播」變「周播」,著作權許可使用

合同面臨解除

2.2.4 著作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以劇本存在權利瑕疵為

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認定

2.2.5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2.6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遵循《著作權法》的基

本原則

2.2.7 具有的絡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

2.2.8 作品實質似的認定應先排除思想、必要場

景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素

2.2.9 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且不能達成補充協

議的,可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第3章 影視拍攝篇

3.1 導讀

3.2 案例

3.2.1 影視項目聯合攝製進程中各方對項目

製作預算的把控

3.2.2 方未按約定執行影視項目、改變影視項目

質構成根本違約及單方解約事由

3.2.3 藝人擅自與經紀公司解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2.4 雙方缺乏信任並不是解除經紀合同的法定依據

3.2.5 藝人與經紀公司存在矛盾並不必然導致經紀合

同解除

3.2.6 影片剪輯權歸屬優先依據合同約定確定

3.2.7 合同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前應做好據留存

3.2.8 製片方違反植入廣告播平相關約定,廣告

主可以主張扣減費用

3.2.9 品牌植入內容展現標準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3.2.10 植入廣告損害競爭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

構成不正當競爭

3.2.11 形象代言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3.2.12 超過代言期限繼續使用代言人肖像的法律責任

3.2.13 影片未獲行政審批,著作權仍受保護

3.2.14 未經行政審批不影響對作品內容的合法判斷

第4章 商業利用篇

4.1 導讀

4.2 案例

4.2.1 電視節目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

4.2.2 將與他人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遊戲名稱使用構

成商標侵權

4.2.3 未經授權卻宣稱是「翻拍」構成虛宣傳

4.2.4 未經授權抓取用戶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

4.2.5 影視行業「寄生營銷」構成不正當競爭

4.2.6 借電影知名度宣傳原著衍生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4.2.7 特殊職務作品中的卡通角色形象著作權歸屬法人

4.2.8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及時刪除義務應對網絡用戶

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2.9 公眾人物對名譽權侵權容忍度的界限

4.2.10 轉載不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免責理由

4.2.11 姓名權商業化利益的保護

4.2.12 明星肖像權第三方利用中的利益衡量

第5章 損害賠償篇

5.1 導讀

5.2 案例

5.2.1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涉案作品直接獲取經濟利

益且知其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

5.2.2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可以根據在先刑事

判決認定的非法獲利數額判定

後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