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英语: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同日公布施行,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步废止[1]。
目录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征求各界意见。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概要
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意义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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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 ,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