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英語: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制度的基本法律,於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同日公布施行,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步廢止[1]。
目錄
審議歷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內容概要
監察法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69條。
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是堅持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製之舉;是加強憲法實施,豐富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
意義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鬥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
一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範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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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文 ,中共廈門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搜狐,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