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外文名: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职务地位: 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首席大法官 产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官法 现任领导: 周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周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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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依照该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同时作为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进入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中国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显得多元而广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在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共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公务员法》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所以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任免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历任现任
现任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周强。 2018年3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周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历任院长 1、沈钧儒(Shen Junru)1949年10月—1954年9月 2、董必武(Dong Biwu)1954年9月—1959年4月 3、谢觉哉(Xie Juezai)1959年4月—1965年1月 4、杨秀峰(Yang Xiufeng)1965年1月—1975年1月 5、江华(Jiang Hua)1975年1月—1978年3月 6、江华(Jiang Hua)1978年3月—1983年6月 7、郑天翔(Zheng Tianxiang)1983年6月—1988年4月 8、任建新(Ren Jianxin)1988年4月—1993年3月 9、任建新(Ren Jianxin)1993年3月—1998年3月 10、肖扬(Xiao Yang)1998年3月—2003年3月 11、肖扬(Xiao Yang)2003年3月—2008年3月 12、王胜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13、周强(Zhou Qiang)2013年3月—2018年3月 14、周强(Zhou Qiang)2018年3月—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