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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外文名: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職務地位: 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首席大法官

產生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設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官法

現任領導: 周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黨和國家領導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周強。[1]

目錄

職務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   依照該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 就中國的政治構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先是執政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成員,同時作為中國法院系統的最高領導人,在整齊劃一的國家幹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進入黨和國家領導人序列。 在黨組領導成員、院行政領導班子與大法官「三位一體」的中國最高法院領導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權力顯得多元而廣泛。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首席大法官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作為最高法院的黨組書記,院長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一員,根據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他和他所領導的最高法院黨組自然擁有對下屬機構幹部的考察、建議、任免權力。此外,儘管上下級法院保持獨立,但最高法院對地方法院領導班子亦有充分的影響力。這使得首席大法官擁有對人事上的廣泛影響力。 同樣,最高法院的領導班子均有相關匹配的政治待遇。在兩位黨組副書記中,按照過去的慣例,一位為中共中央委員,另外一位則擔任中紀委常委,前者由常務副院長兼任,並被《公務員法》明確為正部長級別。   事實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等主要領導參與的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這個重要的機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雖然和其他委員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因其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所以擁有由此帶來的程序性權力,同時還「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任免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歷任現任

現任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周強。 2018年3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六次全體會議,選舉周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歷任院長 1、沈鈞儒(Shen Junru)1949年10月—1954年9月 2、董必武(Dong Biwu)1954年9月—1959年4月 3、謝覺哉(Xie Juezai)1959年4月—1965年1月 4、楊秀峰(Yang Xiufeng)1965年1月—1975年1月 5、江華(Jiang Hua)1975年1月—1978年3月 6、江華(Jiang Hua)1978年3月—1983年6月 7、鄭天翔(Zheng Tianxiang)1983年6月—1988年4月 8、任建新(Ren Jianxin)1988年4月—1993年3月 9、任建新(Ren Jianxin)1993年3月—1998年3月 10、肖揚(Xiao Yang)1998年3月—2003年3月 11、肖揚(Xiao Yang)2003年3月—2008年3月 12、王勝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13、周強(Zhou Qiang)2013年3月—2018年3月 14、周強(Zhou Qiang)2018年3月—今

參考來源

  1. [1],中國日報福建記者站 , 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