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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

來自 孔夫子網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作者:奚曉明 主編,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1]。成立於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2]

目錄

內容簡介

隨着新《保險法》的實施,就保險合同章部分如何把握立法原意、正確理解和適用新的保險法,將是人民法院在今後統一法律適用過程中需要完成的一項重要工作。為此,人民法院在抓緊制定相應司法解釋的同時,組織了本院民二庭從事保險審判和研究的法官,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多年從事保險審判實踐的法官,編寫了這本書。    編寫組在對相關法律條文的闡釋過程中注重對實際問題的解決。他們在條文涉及的「實務中的問題」部分探討的多是在調研過程中從各級地方法院調查收集的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疑難問題,列舉分析各種不同觀點,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的主張;「案例參考」部分選取的案例均來自於法院審判的案件,由本身作為法官的作者進行評析,真實、生動,而且實用性、針對性強;「存在的其他問題」部分對保險法在審判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尚未有確定結論的問題進行分析,並闡述作者個人的傾向性觀點,以期能夠引起法律界、保險業界以及社會各界的探討和爭鳴,為將來司法解釋的起草和保險法的進一步完善做好理論準備。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 文理解與適用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效力)

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 款)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協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理賠)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 (爭議條 款解釋)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 (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 (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 (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保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的確定)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第五十八條 (賠償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 (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條 (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 (勘險費用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 例(2006年3月21日)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

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

參考文獻

  1. 我國出版社的等級劃分和分類標準,知網出書,2021-03-01
  2. 出版社簡介,中國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