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是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機關,具有維護黨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目錄
內設機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自治區紀委監委有關文件、重要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組織部: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政策法規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1]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負責提出全區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立規建議;起草、修改全區紀檢監察法規制度;修改把關全區紀檢監察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區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全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自治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自治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依規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州市)領導班子及自治區黨委管理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州市)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或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州市)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做好巡視整改工作等。
第七至第十一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自治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地(廳)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自治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自治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巡視機構、派駐機構和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負責向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黨中央、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策部署要求並督辦有關事項;承擔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等。
派駐機構
1.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2.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機關紀檢監察組
6.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黨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7.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8.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9.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10.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
11.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公安廳紀檢監察組
12.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司法廳紀檢監察組
13.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財政廳紀檢監察組
14.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
15.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
16.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
17.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
18.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
19.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水利廳紀檢監察組
20.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
21.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2.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3.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24.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25.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26.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27.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紀檢監察組
28.自治區紀委監委駐新疆大學紀檢監察組
29.自治區紀委監委駐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察組
30.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監察組
31.自治區紀委監委駐新疆銀行紀檢監察組
派出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
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檢查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複審、覆核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申訴程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參考文獻
- ↑ 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搜狐,2021-04-13
- ↑ 辦公室崗位職責 ,搜狐,202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