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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價值是中國的一個學術用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個別價值是指個別商品生產者在生產該商品時的勞動耗費,勞動耗費通常又是以勞動時間來計算、勞動耗費的大小取決於個別商品生產者的生產條件、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等因素,勞動耗費與勞動生產率有密切的關係。

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

商品的價值不是由商品生產者個別勞動時間所形成的個別價值決定,而是由生產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形成的社會價值決定。在商品交換中,單個商品是等量人類勞動的物的表現,無論商品個別的價值如何,質量相同的同一種商品總是按劃一的、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商品價值量出賣。

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水平的運動是三種不同狀況:第一種情況,個別價值水平高於社會價值水平,由於高出的部分得不到社會承認,就會導致商品生產者虧損:第二種情況,個別價值水平等於社會價值水平,由於社會價值本身包含了一般水平的盈利率,因此,商品生產者能獲得一般水平的盈利;第三種情況,個別價值水平低於社會價值水平,由於市場承認的是商品的社會價值,因此商品生產者除了獲得一定水平的盈利外.還能獲得超額剩餘價值。馬克思指出,所謂超額剩餘價值就是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的本性是員大限度的價值增殖.商品生產者在這一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驅動下,商品生產者必然要想方設法使其商品的個別價值等於或者低於社會價值。商品的個別價值等於社會價值.商品生產者能獲得一般水平的剩餘價值,這就要求個別價值高於社會價值的商品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只有這樣.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才能接近或等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