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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為
圖片來自搜狐網

個人行為有別於其他行為最顯著的特點是,個人行為是一種可以在自己能夠完全支配的主觀意識下用於表達自己內心活動的具體作為。這種行為不存在複製性,不能夠被替代,完全是獨一無二的。這種作為可以是精雕細酌的藝術品、可以是深思熟慮的政見、還原自然的舞蹈,還包括語言、動作、觀點、態度、理論…… 當然,個人行為基於充分體現了自己的主體思想,因此也完全要為自己通過這一作為而帶來的一連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後果(比如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存在的隱患、帶來的影響……)負有全部責任。[1][2]

目錄

介紹

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與「群體行為」相對稱。 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為。是個人與社會交互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後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發出的行為,個人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產物。不同社會有不同的個體差異,亦或者個人在團體中的行為特徵也經常有異於單獨時的行為。個人行為還存在外表和內在之分。前者是外露的,可以被人觀察到,如言論、行動等;後者是潛伏的,不可能被人直接察覺。

理論

個人行為理論就是關於行為原因、行為過程以及行為結果的研究。

這方面的理論主要有:馬斯洛(Maslow)的需求層次理論、赫茨伯格(Herzberg)的雙因素理論、佛魯姆(Vroom)的期望理論以及公平理論和挫折理論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