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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潔提單是漢語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目錄

名詞解釋

不清潔提單(foul bill of lading)是指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方可以批註,即為不清潔提單。承運人在裝船時應對承運貨物的外表狀況負責,如發現貨物已經受損或短缺,必須立刻通知託運人修補或換貨,或將這種損壞或短缺批註在提單上,否則在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承運人根據提單記載效力的規定,應對損壞或短缺向收貨人負賠償責任。銀行在辦理結匯時,通常不接受不清潔提單。

不清潔提單的簽發

實踐中承運人接受貨物時,如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據上作出記載,在正式簽發提單時,再把這種記載轉移到提單上。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銀行是拒絕出口商以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的。為此,託運人應把損壞或外表狀況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或更換。習慣上的變通辦法是由託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不要將大副收據上所作的有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的批註轉批到提單上,而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以使出口商能順利完成結匯。

不清潔提單的相關責任

如果承運人因未將大副收據上的批註轉移提單上,承運人可能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應由託運人賠償。那麼,託運人是否能夠賠償,在向託運人追償時,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承擔很大的風險。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提單條款的規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證。所以,承運人不能憑保函拒賠,保函對收貨人是無效的,如果承、托雙方的做法損害了第三者收貨人的利益,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容易構成與託運人的串通,對收貨人進行欺詐行為。

由於保函換取提單的做法,有時確實能起到變通的作用,故在實踐中難以完全拒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海上貨物運輸的託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保函,對收貨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論保函如何約定,都不影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託運人索賠;對託運人和承運人出於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雙方均有履行之義務。」承運人應當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後所處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輕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