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
不正当 |
不正当 又译不公平行为,是美国专利法上的一个概念,指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对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违反诚信 义务的行为。[1]
表现
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这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人不提交自己知道的对申请有实质意义的现有技术;
(b)申请人没有对外文参考文献提供解释或提交此类文献已有的全部或部分翻译;
(c)对实施的虚假陈述,包括在关于专利性的宣誓书(affidavit)中的虚假陈述;
(d)关于发明人的错误描述等。
侵权抗辩 理由
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不正当行为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侵权指控的抗辩之一。如果法院认定任一权利要求具有相关的不正当行为,则可能判定整个专利,甚至整个专利家族(patent family)是不可执行的(unenforceable),即使在该专利有效并且侵权成立的条件下,法院也不会支持专利权人的诉求。
证明不正当行为的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人一方。要证明不正当行为存在,被控侵权人必须举证证明
(1) 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没有向专利局披露重要相关信息(Failure to Disclose Material Information)或上交错误信息材料(Submission of False Material Information),
(2) 这些行为意在欺骗、误导专利局。 因为这些都是重大举证负担,应诉方律师应该认真地检查阅览专利申请人和其代理人在专利申请过程期间的所有相关文件和声明,即专利书、权利要求的演变、和专利局的来往公文和声明、披露的相关现有技术(Prior Art)等。应着重寻找不一致或有误导性质的申请人或代理人言行 。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