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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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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扣除項目是是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文化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目錄

名詞解釋

不予扣除項目也稱不得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

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不得扣除項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未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企業提取的各項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等準備金。)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相關術語

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當期發生的,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