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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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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松江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国企发展、布局结构调整战略规划等。

目录

行政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国企发展、布局结构调整战略规划。

(二)负责指导推进本区国资国企改革重组、合并分立、上市、合资合作、清算等,建立现代企业[1]制度;指导、监督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和选聘常年法律顾问等工作。

(三)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以及企业领导和职工的薪酬分配制度;负责统计评价、财务监督、稽查审计、信息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和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等国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

(四)代表区政府履行委派、推选、任免监管企业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会计主管)等出资人代表的法定程序;研究制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审定监管企业中层干部及其重要子公司经营层的选拔任用、人才储备、培训管理等事项。

(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时报告国有资本预算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六)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年检和资产报损等工作;负责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2]的管理;负责对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