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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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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区政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

目录

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制订或审批所监管企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董事,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牵头组织对区属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四)根据全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实施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的调控工作,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强化激励约束。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负责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1]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九)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2]

(十)负责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指导和规范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

(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集体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