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
原文
(節自 《商君列傳》)
孝公既用衛鞅①,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 「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世; 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②。愚者暗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 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③; 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孝公曰: 「善。」 甘龍曰④: 「不然! 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 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 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 衛鞅曰: 「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⑤。」 杜摯曰⑥: 「利不百,不變法; 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 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⑦。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 孝公曰: 「善!」 以衛鞅為左庶長。
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⑧。不告奸者,腰斬; 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 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⑨。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⑩。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11)。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 名田宅臣妾衣服,各以家次(12)。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13)。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 「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14); 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15)。明日,秦人皆趨令。
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 「此皆亂化之民也。」 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譯文
秦孝公既然用了衛鞅,衛鞅想改變原來的法規。他又擔憂天下臣民非議自己,便對秦孝公說: 「若想干一番事業而又遲疑不決,那是不能成名的; 若想做一件事而又遲疑不決,那是不會成功的。而且凡是品行超常的人,往往遭到世人的非議; 具有獨特見解而出謀劃策的人,必定會被百姓詆毀。愚笨的人即使事情擺在面前,也視若無睹; 聰明能幹的人便能在事發之前先發現其苗頭。不能夠在事情創始時與百姓謀劃,只能在事業成功後與其同樂。那道德極高尚的人,與世俗不融洽; 能成大事業的人,不會與大眾謀劃。所以,聖人如能夠使國家強勝,他是不依照老法子辦事的; 他如能有利於百姓,是不會遵循依靠從前的禮儀的。」 秦孝公說: 「很好!」 甘龍說: 「不是這樣的。聖人不是改變百姓而是自然地教化他; 聰明能幹的人不變更法規而自然地治理好國家。只須按百姓的習俗去教導他,可以不必勞神費力而獲得成功; 依照老法規去治理國家,官吏熟悉法規,而且百姓自然安居樂業。」 衛鞅說: 「甘龍所說的,是世俗的言論。平常之人心安理得地處在舊習俗之中; 有學問的人沉醉於所聽見的知識之中。這兩類人,要他居官守老法規,那是可以的,不要與他們論及法外的事情。三朝 (夏、商、周) 不是同一禮制然而都可稱王天下; 五霸 (春秋五霸) 不是同一法規然而他們都成功了霸業。聰明能幹的人能夠制定法規,愚笨之人只知守住它。有知識的人可更改禮制,沒本事的人卻只能被法規所拘束。」 杜摯說: 「沒有百倍的利益,不能改變法規; 沒有十倍的功勞,不能更換武器。按照老法規行事沒有過錯; 遵照舊禮制沒有邪門歪道。」 衛鞅說: 「治理世界不是遵照同一道理,便利於國家不是效仿古代。所以,商湯王、周武王不遵循古法而稱王; 夏桀、殷紂王不改變禮制而滅亡。違反古法的,不可說他不對; 那遵循舊規矩的,也不能說他好。」 秦孝公說: 「很好!」 便用衛鞅做了 「左庶長」 這個官。
衛鞅當下制訂變法的命令。命令百姓五家為保,十保相連。一家犯罪,其餘九家便相連舉報。不告發案情的人,就受腰斬; 告發案情的人,與執斬敵首的人受到同等獎勵; 藏匿犯罪的人,與投敵的人受到相同懲罰。百姓家中有兩個成年男子以上,不分開獨立門戶,每人須納兩倍賦稅。有立了軍功的,各自按照老規矩受封上爵位。為了私事而打架鬥毆的,就各依情節輕重判刑。不論大人小孩,都要一同出力做其根本之行業,即耕田紡織。收穫糧食和所織布帛很多的人,就免除他的官差。倘若做工商之事業,以及那些因懶惰而貧窮的人,便沒收他的妻子兒女,充入官府為奴。宗室里沒有立軍功的家庭,其戶籍就不能填入王屬的冊籍中。還明確了尊卑、爵位秩序、等級制度,各自按其次序差別,凡屬田產、房宅、臣妾衣服的名目,都要隨其家爵的次序。有功勞的,就榮華富貴; 沒有功勞的,雖是富豪之家,也不准許他奢侈。法令已經制訂完畢,還未公布的時候,衛鞅擔心百姓對新法令不相信,他便在國都的南門處豎立起一根三丈高的木柱,招募百姓,如有人能將此木移至北門去,就給予他十兩金子。百姓覺得很奇怪,沒人敢去搬移那木柱。衛鞅又重申道: 「如能搬移木柱到北門的,就給他五十兩金子。」 有一個人將木頭搬到了北門,就如數給了他五十兩金,以此明確衛鞅不欺騙人。然後發布新法令。法令在百姓中推行了一周年,秦國的百姓去到都城,說新法令不便當的人有幾千人。於是,太子違犯新法令。衛鞅說: 「這新法規的不能推行,就是位居在上的人違犯法規的緣故,定要法辦太子才是。然而太子是君王的後嗣,不能對他施以刑罰。」 於是,就處罰太子的師傅公子虔以肉刑,對太子的老師公孫賈處以墨刑。第二天,秦國的百姓都遵守那新法令。
這法令推行了十年,秦國的百姓非常快樂。道路上有東西丟落,也無人去拾取; 山野中沒有盜賊; 百姓家中糧食、費用充足。大家都勇於公家的戰事,畏懼私下鬥毆,鄉間城裡都很太平。在秦國百姓中,當初說新法令不便當的人,現在又有人來說這法令便當了。衛鞅說: 「這些都是擾亂教化的人。」 便將這些人遷到邊城去。此後,老百姓再也不敢非議這新法令了。
鑑賞
商鞅 (約前390—前338),戰國時政治家。衛國人,公孫氏,名鞅,亦稱衛鞅。初為魏相公叔座家臣,後入秦進說秦孝公。秦孝公六年 (前356,一說在五年),任左庶長,實行變法。獎勵耕織,生產多的可免徭役; 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制定按軍功大小給予爵位等級的制度; 採用李悝 《法經》 作為法律,推行連坐法。秦孝公十二年遷都咸陽 (今陝西咸陽東北),進一步變法: 合併鄉邑為三十一縣 (一說四十一縣); 廢除井田制,准許土地買賣; 創立按丁男征賦辦法,規定一戶有兩個丁男者必須分居,否則加倍征賦; 頒布法定的度量衡器,統一度量衡制。後十年 (前340) 因戰功封於商 (今陝西商縣東南) 十五邑,號商君,亦稱商鞅。他的兩次 「變法」,奠定了秦國富強的基礎。秦孝公死後,被貴族誣害,車裂而死。本文記述的就是商鞅的 「變法」 思想、「變法」 舉措及 「變法」 效果。
(一) 「變法」思想。文章通過他對秦孝公的進言以及同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甘龍、杜摯的辯論來體現的。主要有: 1、「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 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即 「變法」、改革才能強國利民。2、「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 即聰明能幹的人「變法」、不循法,三王、五霸就是如此; 愚笨無識之人只能守法。3、「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 並以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桀、殷紂王不易禮而亡為例,說明只有根據時代變化的實際情況進行「變法」,國家才能興旺。
(二) 「變法」 舉措。文章綜合了商鞅兩次變法的內容,分列為: 1、連坐法; 2、按丁男征賦法; 3、按軍功大小獎勵法; 4、勉農法,即獎勵耕織,生產多者免徭役,從事非農業生產 (工商業) 以及懶惰而貧窮的人,其妻兒充入官府為奴; 5、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宗室沒有軍功,不得入王屬的戶冊; 明確尊卑爵秩等級,獎勵有功者。
(三) 「變法」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文章除表現商鞅的「變法」活動外,還通過他招人移柱獎五十金、懲治犯法的太子兩件小事,以顯示他「變法」 的決心及果斷的作風。[1]
史記
《史記》是由司馬遷撰寫的中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記載了上自上古傳說中的[[黃帝\\時代,下至漢武帝元狩元年間共3000多年的歷史(哲學、政治、經濟、軍事等)。《史記》最初沒有固定書名,或稱「太史公書」,或稱「太史公傳」,也省稱「太史公」。「史記」本是古代史書通稱,從三國時期開始,「史記」由史書的通稱逐漸成為「太史公書」的專稱。《史記》與後來的《漢書》(班固)、《後漢書》(范曄、司馬彪)、《三國志》(陳壽)合稱「前四史」。劉向等人認為此書「善序事理,辯而不華,質而不俚」。與司馬光的《資治通鑑》並稱「史學雙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