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固体废物罪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条将之规定为走私罪予以处罚,有利于打击该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固体废物进入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固体废物还有一些非典型行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固体废物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固体废物的;
(3)与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固体废物而仍非法运输,使之进入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运输的是固体废物,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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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搜狐,2012-03-11
- ↑ 笔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搜狐,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