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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岸防衛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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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岸防衛隊(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缩寫为 USCG)是美國軍隊的海岸巡防隊,亦是美國八個联邦制服部队之一。海岸防衛隊作為海事部隊,專責處理各類海事執法事宜(職權涵蓋12浬領海及國際水域)及執行聯邦管制規定,地位特殊。
和平時期部隊受國土安全部管轄,如有需要美國總統可下令部隊移交美國海軍部指揮,國會亦有權在戰時下達相同命令。
介紹
美國首任美國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彌爾頓早於1790年8月4日創立美國海關緝私局(United States Revenue Cutter Service),亦即後來的海岸防衛隊,因此部隊視己為美國最悠久的海航部門。截至2018年,部隊一共有約40,992名男女在役、7,000名預備役、31,000名輔助人員及8,577個全職行政員工[1]。
海岸防衛隊的司法權有別於其他四個軍種,部隊受《美國法典》第10章以及相關典籍(第6、14、19、三十三、46章等等)監管。正因如此,基於美國法典第14章,部隊得聽命於國防部或直接奉總統令履行軍事任務。
部隊常務為確保海事安全、執行海事保安及管理海務事宜,法典第六章明文寫有十一個部隊法定任務[2]。
防衛隊格言為拉丁文 「Semper Paratus」,意思是「隨時准备」(英语譯文:Always Ready)。
職責
美國海岸防衛隊基本職責有三,細分為11個法定任務。基本職責為海事安全、海事保安及管理海務事宜。而11個法定任務則可分為國土安全任務和傳統任務兩大類。
- 傳統任務有海事安全、搜索及拯救、協助導航、海洋生態資源(漁政執法)、海洋環境保護及海冰事務。
- 國土安全任務包括港口、水路及海岸保安(PWCS),毒品及移民查禁、防衛預備和其他執法行動。
概觀
美國早期歷史並沒有專責海上事務的組織,後來考量有關機關間權責不清,致無法有效執行聯邦任務,才由五個聯邦機關合併組成,他們分別是緝私船隊(Revenue Cutter Service)、海上救生隊(Life Saving Service)、航務局(Bureau of Navigation)、輪船檢查局(Steamboat Inspection Service)及燈塔局(Lighthouse Service),現在的美國海岸防衛隊傳承各原單位特有精神,成為具多元執行任務,且是唯一被國會授權於和平時期扮演執法角色的準軍事組織,也是美國在陸軍、海軍、空軍及海軍陸戰隊以外的第五個美軍軍種(第六個是太空軍),肩負國土防衛之責任。其組織整併沿革概可分為以下幾個重要階段:
- 1790年:在財政部下的水陸關稅隊(Revenue Marine)。
- 1863年:成立緝私船隊(Revenue Cutter Service)。
- 1915年:緝私船隊與1848年成立的海上救生隊(Life Saving Service)合併,設置海岸防衛隊。
- 1939年:將燈塔局(Lighthouse Service)併入。
- 1946年:將輪船檢查局(Steamboat Inspection Service)併入。
- 1967年:海岸防衛隊移屬運輸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 2003年:海岸防衛隊移屬國土安全部。
執法區
美國海岸警衛隊配備大型巡邏艦及各式設備,具備在全球各地水域實施執法行動的能力。而美國海岸警衛隊在美國國內分為2個區域指揮部(area commands),大西洋區域和太平洋區域。各由一名中將領導,每個區域指揮部下轄幾個地區指揮部(district commands),全國共有9個地區指揮部。每個地區的指揮官由一名准將擔任,每個地區指揮部備有巡邏艦及航空機隊,並各自負責一部分美國海岸線。
而每個地區指揮部又下轄數個分區(sectors),分區內備有小艇(small boats),並各自負責分區內的任務。現時全美共有35個分區。分區通常由上校領導,分區下轄有站(stations)或群(groups)編制。不同的分區編制上可能有所不同。
至於在美國境外有三個主要的指揮部:
- 美國海岸防衛隊遠東行動中心 (USCG Far East Activities(FEACT)),指揮部位於日本橫田空軍基地 (Yokota Air Base,Japan)。遠東行動中心透過指揮部署在韓國的港口安全單位(Port Security Unit’s),協助美國駐韓海軍部隊。檢查美國的海外船舶及太平洋運營的外國船舶。提供海上安全,保安,培訓和國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