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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铁路总局(旧址)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矿务铁路总局,清朝政府负责矿山开发和铁路建设的管理机构,简称路矿总局,成立于1898年,与农工商总局同时成立。曾制定《矿务铁路公共章程》。[1]

基本信息

戊戌变法中,首次提到经济上要在中央设立矿务铁路总局。

1903年清政府设商部,撤销矿务铁路总局。1906年商部改为农工商部。

历史概况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无论是团练新军阻止民变还是实施“新政”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战争赔款使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剧,这就使清政府不得不把开矿兴利作为首要任务。

而国内的矿政管理混乱、矿业产权不明确、法制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国内矿业的发展;另外,实施“矿政”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列强要求投资中国矿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固外商私自侵占矿产、与当地居民的矛盾支生涉外纠纷,影响到了中外关系,清政府不得不重视矿业的管理,改变矿务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矿业管理。

矿务铁路总局(以下简称矿路总局)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成立,由张荫桓、王文韶负责,主管全国的矿务、铁路事宜。受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矿路总局在短短的五年内,经历了两次变化。

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矿路总局刚成立,矿路大臣只有王文韶、张荫桓;光绪二十四年(1898)九月,张荫桓虽然因牵涉戊戌变法而被发配边疆;光绪二十六年(1900),因八国联军侵华,矿路总局的工作一度停止,次年由王文韶重设矿路总局。王文韶一直都是该局的矿路大臣,因此成为研究矿路总局的关键人物。

在王文韶的主持下,矿务章程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修改,变化的核心主要是围绕对外资的限制,以阻止其对我国矿业的渗透。 在矿路总局成立时,光绪帝口谕一切矿路事宜皆归总局办理;总理衙门或外务部总理一切有关洋务的事宜,在矿事中但凡涉及外资、外商的事宜,总理衙门同样具有管辖权,这样一来,矿路总局的权力就受到限制。

地方上只有涉及矿务的事宜才归矿路总局管辖,但是地方政府可以管理地方上的一切事务,包括矿务,矿路总局在管理权限上与地方政府有交叉之处,难免会出现缝隙。 矿路总局并不是无一成效,在促进矿业发展的同时,发展了矿业教育,也培养了一批矿业技术人才。但是由于受社会环境与自身局限性的影响、受内政与外交的牵制,矿路总局还是无法阻止列强对我国矿业的侵占,最终在改革的浪潮中被裁撤。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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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