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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外交部

圖片來自mofa

外交部特派駐滬交涉員公署,是中國政府於1911年至1929年間設立於上海,負責處理上海地區對外事務的政府派出性機構。交涉員公署前期命名為外交部駐滬通商交涉司,期間一度更名為外交部駐滬交涉使。1929年,國民政府外交部統一裁撤各口岸派出機構,交涉員公署因此結束。

歷史

駐滬通商交涉司

上海自闢為通商口岸以後,由上海道台負責與洋人處理外交事宜。1911年11月,上海光復,上海道台被廢,其負責的外交事務由上海滬軍都督府接管。滬軍都督府委任伍廷芳擔任交涉事務代表。不久,滬軍都督府成立上海交涉司,經伍廷芳和陳其美的討論,由許繼祥蔡少嚴處理外交交涉。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上海交涉司更名為駐滬通商交涉司。當年3月,袁世凱北京接替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開啟北洋時代。駐滬通商交涉司由此受北洋政府外交部管理[1]

1913年,駐滬通商交涉司改稱外交部駐滬交涉使。7月,北洋政府設立上海鎮守使,節制上海地方軍政諸事務。翌年一月,隨着道一級行政區劃的恢復,原滿清上海道台一職更名為上海觀察使,接管地方政務,包括外事交涉。5月,上海觀察使更名為滬海道尹,交涉員一職由滬海道尹兼任[2]

特派駐滬交涉員公署

自1916年2月,滬海道尹不再兼任交涉員一職。同時,北洋政府外交部在上海設立特派駐滬交涉員公署。下設秘書處、總務科、交際科和外政科。其較之上海道台,交涉員不再兼理海關事務,但其職權管控範圍擴大到江蘇省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上海依《特別市組織法》於7月成立為上海特別市,從此由江蘇省獨立而出。交涉員公署仍歸由國民政府外交部直轄,但範圍僅限於上海特別市轄境。

1929年5月4日,為統一外交事權,外交部呈請國民政府及行政院,提議撤銷派駐各口岸交涉署、各省特派交涉署。國民政府答覆表示同意,要求外交部擬定具體實行辦法,並由行政院於7月19日敕令全國遵照執行。12月31日,駐上海交涉公署依行政院令裁撤,原有房屋資產及日常卷宗由外交部駐上海辦事處接管。而涉及地方事務的卷宗則由上海特別市政府接管。原由交涉員公署辦理的外國公民護照簽證發放由上海特別市公安局處理;外商租地、購地等事宜,由市土地局負責接管辦理;外僑工商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由市社會局接管辦理;外僑學校成立登記由市教育局承辦。租界內的相關事務仍由租界當局相關政府機構負責處理[3]

參考文獻

  1. 上海通志>>第十二卷外事>>第一章機構>>第一節國家駐滬外事機構.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1-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18) (中文). 
  2. 上海外事志>>上編·第八篇上海外事機構>>第二章民國時期>>第一節北洋政府在滬外事機構.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1-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26) (中文). 
  3. 上海外事志>>上編·第八篇上海外事機構>>第二章民國時期>>第二節國民政府在滬外事機構.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1-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26)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