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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機構(英語:China Atomic Energy Authority,縮寫:CAEA),簡稱原子能機構,是負責核工業事務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並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原子能機構承擔下列職能:

  • 負責研究、擬定中國和平利用核能事業的政策法規
  • 負責研究、制定中國和平利用核能[1]事業的發展規劃、計劃和行業標準
  • 負責中國和平利用核能(除核電外)相關項目的論證、審批、監督、協調項目的實施;
  • 負責核安保與核材料管制;
  • 負責核進出口審查和管理;
  • 負責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政府參與國際原子能機構事務;
  • 承擔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核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 負責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管理。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2]於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經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 《規約》會議通過,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開放供聯合國各成員國或任何專門機構各成員國簽字。《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在第二十一條E款的有關規定履行後,於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簽署國的批准書及加入國的接受書的保存國政府。

主旨是,謀求加速和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榮的貢獻;並盡其所能,確保由其本身、或經其請求、或在其監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於推進任何軍事目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確定的主要職能是:協助關於原子能用於和平目的的研究和實際應用;促進科學技術情報的交換;鼓勵科學家和專家的交換及訓練;制定並執行保障監督措施,以確保由機構本身或通過機構所提供的裂變物質和其它材料、勞務、裝備及情報不致用於推進任何軍事目的,並經當事國的請求,對該國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動,實施保障監督;與聯合國系統的有關主管機構協商或合作,制定保護健康和儘量減少生命和財產危險的安全標準,並規定這些標準的應用範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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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原子能機構第63屆大會開幕
國之大器7,1983年中國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並成為指定理事國

參考文獻

  1. 中國和平利用核能的現狀和未來發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2004-09-01
  2.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法律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