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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环境宣言 |
中文名: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the human environment 别 名: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简 称: 人类环境宣言 通过日期: 1972年6月16日 作 用: 鼓舞指导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环境 |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于 斯德哥尔摩通过。[1]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于斯德哥尔摩通过。该宣言是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取得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来自113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民间人士就世界当代环境问题以及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制定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
共同观点
七点共同看法的大意是:
①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能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和利用环境。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②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
③在现代,如果人类明智地改造环境,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如果使用不当,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④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在工业化的国家里,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
⑤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给保护环境带来一些问题,但采用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可以解决。
⑥我们在解决世界各地的行动时,必须更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为现代人和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两个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实现。
⑦为实现这一环境目标,要求人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大家平等地从事共同的努力。各级政府应承但最大的责任。国与国之间应进行广泛合作,国际组织应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着全体人民和他们的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
以这些共同的观点为基础的二十六项原则包括:人的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防治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使发展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协调一致,筹集资金,援助发展中国家,对发展和保护环境进行计划和规划,实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发展环境科学、技术和教育,销毁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规模毁灭手段,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加强国际合作等等。
共同原则
1.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 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这方面,促进或维护种族隔离、种族分离与歧视、殖民主义和其它形式的压迫及外国同志的政策,应该受到谴责和必须消除。
2. 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 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
3. 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再生资源的能力必须得到保护,而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加以恢复或改善。
4. 人类负有特殊的责任保护和妥善管理由于各种不利的因素而当前受到严重危害的野生动物后嗣及其产地。所以,在计划发展经济时必 须主意保护自然界,其中包括野生动物。
5. 在使用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并且必须确保整个人类能够分享从这样的使用中获得的好处。
6. 为了保证不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必须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质或其它物质以及散热时其数量或集中程度超过环境能 使之无害的能力。应该支持各国人民反对污染的正义斗争。
7. 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它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
8. 为了保证人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了在地球上创造那些对改善生活质量所必要的条件,经济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9. 由于不发达和自然灾害的原因而导致环境破坏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移用大量的财政和技术援助以支持发 展中国家本国的努力,并且提供可能需要的及时援助,以加速发展工作。
10. 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因此,使初级产品和原料有稳定的价格和适当的收入是必要的。
11. 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碍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以便应付因实施环境措施所可能引起的国内或国际的经济后果达成协议。
12. 应筹集基金来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照顾他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护项目的任何费用,以及应他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
13. 为了实现更合理的资源管理从而改善环境,各国应该对他们的发展计划采取统一和协的做法,以保证为了人民的利益,使发展同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需要相一致。
14. 合理的计划是协调发展的需要和保护与改善环境的需要相一致的。
15. 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须加以规划,以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为大家取得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这方面,必须停止为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而制订的项目。
16. 在人口增长率或人口过分集中可能对环境或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或在人口密度过低可能妨碍人类环境改善和阻碍发展的地区,都应采取不损害基本人权和有关政府认为适当的人口政策。
17. 必须委托适当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环境资源进行规划、管理或监督,以期提高环境质量。
18. 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必须应用科学和技术以鉴定、避免和控制环境恶化并解决环境问题,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9. 为了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环境问题的教育,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不能享受正当权益的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20. 必须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和国际范围内从事有关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及其发展。在这方面,必须支持和促使最新科学情报和经验的自由交流以便解决环境问题;应该使发展中的国家得到环境工艺,其条件是鼓励这种工艺的广泛传播,而不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
21. 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22.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23. 在不损害国际大家庭可能达成的规定和不损害必须由一个国家决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各国的价值制度和考虑对最先进的国家有效,但是对发展中国家不适合或具有不值得的社会代价的标准可行程度。
24. 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安排或其它合适途径的合作,在正当地考虑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的情况下,防止、消灭或减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25. 各国应保证国际组织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起协调的、有效的和能动的作用。
26. 人类及其环境必须免受核武器和其它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手段的影响。各国必须努力在有关的国际机构内就消除和彻底销毁这些种武器迅速达成协议。
影响
(1972年6月5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
《宣言》明确宣布:“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起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这项宣言对于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来源
- ↑ 1972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doc360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