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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是指存款人向銀行領用的支票用紙。即尚未由發票人簽發的支票。這種空白的支票用紙,未經簽發不生效力。發票人特意不記載支票要件的全部或一部,而簽名於欠缺要件的支票上,以留由執票人日後補充的未完成的支票。主要有受款人空白的支票、發票日空白的支票、金額及到期日空白的支票等種類。各國對空白支票規定不一。有的認其為無效。有的則認為只要發票人有授權日後持票人填補的意思,空白支票即為有效。 [1]

概念

在支票出票時,對若干必要記載事項未進行記載,即完成簽章並予以交付,而授權他人在其後進行補記,經補記後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通俗地說,是指: 單位簽發的沒有填寫收款單位名稱,沒有付款日期,沒有付款金額,而已經加蓋了印鑑的支票,有時也包括未經簽章的支票。該種支票一般在無法提前確定購貨單位或購貨金額的情況下使用。該支票一旦丟失會給單位造成損失(誰揀到了都可以在上邊無限制的填寫使用金額),因此,財務上一般限制領用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 英文對照 open cheque; blank check; a blank cheque; blank cheque; "空白支票" 在工具書中的解釋 1、①存款人向銀行領用的支票用紙。即尚未由發票人簽發的支票。這種空白的支票用紙,未經簽發不生效力。②發票人特意不記載支票要件的全部或一部,而簽名於欠缺要件的支票上,以留由執票人日後補充的未完成的支票 (參見空白票據)。主要有受款人空白的支票、發票日空白的支票、金額及到期日空白的支票等種類。各國對空白支票規定不...... "空白支票" 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支票上應記載的水項不記載完全留給持票人以後補填記載的支票.這是指餐廳主管代萄酒家對重要客人和老主顧親自接待以示尊重 研究 "空白支票" 相關問題的主要學者 劉定華 周冰 王艷梅 張家勇 陳玉玲 陳軍 陳支農 張雯 郝志強 出版 "空白支票" 相關文獻的期刊 法學 財會月刊 長沙電力學院學報 長壽 大眾科技 法律適用財會 研究 法學天地 法學雜誌 貴州民族學院學報

效力

自帶 1、空白支票的轉讓。 可以轉讓,不過受讓人對未經補充完成的空白支票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和償還請求權。 2、空白支票的喪失。 空白支票在未經補充完成之前,如果被遺失或者被盜,失票人只能掛失止付,而不能採取其他措施。 對持票人 1、空白支票未完成時,持票人不得行使權利。 空白支票在未行使補充權之前,空白支票為未完成票據,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2、補充空白的權利。 空白支票的持票人享有補充支票空白的權利。 3、空白支票完已完成時,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對付款人 1、空白支票未經補充完成時,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2、空白支票已經補充完成時,與完全票據具有同樣的效力,付款人不得拒絕付款。 [2]

特徵

1、空白支票是一種特殊的票據 一般的票據,其權利義務的設置完全取決於出票人自己,而空白支票的權利義務的設置則需要相對人輔助完成,即由出票人開始,至相對人行使補充權而完成。所以較之於一般支票,空白支票不僅在法律上比較特殊,而且在經紀上的風險也較大一些。 2、空白支票是一種未完成的票據 《票據法》第85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票據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這就是說,除了支票上可以預留支票金額和支票收款人外,其他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必須予以記載,否則可導致支票無效。 3、空白支票是一種有待補充完成的票據 出票人將空白支票交給受領人,受領人成為空白支票的持有人,這時持票人就取得了空白支票的補充權。補充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票人的授權行使補充權。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