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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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隶属于中华民国国防部法律事务司,专门审理中华民国国军尉级军官、士官及士兵触犯《陆海空军刑法》及其特别法之第一审案件。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除职掌辖区内军法案件审理外,并职掌辖区部队、军事单位及国军官兵、眷属、军中聘雇人员之法律服务暨辅导诉讼业务,设有市话免付费法律服务专线(0800-880-585)提供服务。
目录
历史
1999年,因应司法院释字第436号解释《军事审判法》为现役军人涉及相关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别程序,须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权之保障与程序正义,其刑罚权发动亦为中华民国之司法权,以及修正《军事审判法》将军事审判机关从军事机关下改为地区制,依照修正《军事审判法》之规定,成编于1999年10月。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和第237条。现役军人于承平时期,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之凌虐部属罪、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挠部属请愿等,以及违犯杀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凌虐部属罪、不应惩罚而惩罚罪、阻挠部属陈情罪等军刑事案件,自《军事审判法》修法公告后,非战时期的军人案件移转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至于其他刑事案件将于公告后5个月后施行。同年10月,最高军事法院与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专案编组成“国防部北部地区法律服务中心”,高等以下法院编入司令指挥部法律事务组,但一旦进入战争时期即恢复原军事法院功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