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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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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以及事务管理的决策权或是分配权,是股东根据注资而具有的法律法规影响力和支配权的统称。实际包含收益权、投票权、自主权及其其他支配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依照以下标准开展: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间能够互相转让其所有或是一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理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愿意。股东应从总体上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函其他股东征询愿意,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函生效日满三十日未回应的,视作愿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愿意转让的,不愿意的股东理应选购该转让的股权;不选购的,视作愿意转让。

经股东愿意转让的股权,在相同条件下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左右股东认为履行优先购买权的,商议明确分别的选购占比;商议不了的,依照转让时分别的注资占比履行优先购买权。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理应通告公司及全体人员股东,其他股东在相同条件下底下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告生效日满二十日不履行优先购买权的,视作舍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股权后,公司理应销户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批准出资证明书,并相对改动公司规章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以及认缴出资额的记述。对公司规章的此项改动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此项决定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有效的价钱回收其股权:

(一)公司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利润分配,而公司该五年持续赢利,而且合乎此方法要求的利润分配标准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规章要求的运营限期期满或是规章要求的其他散伙理由出_,股东会大会根据决定改动规章使公司续存的。

自股东会大会决定根据生效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可以达到股权回收协议书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大会决定根据生效日九十日内向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自然人股东身亡后,其合理合法继承者能够承继股东资质;可是,公司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1)依据在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出过半数决议根据后,股权即可转让。

股东会探讨股权转让时。不愿意转让的股东理应按照相同条件下选购该股权,不愿意转让又不愿意选购,视作愿意转让;股东中间互相转让股权时,不需历经股东会决议愿意,只需股东中间商议并通告公司以及他股东就可以。

(2)转让彼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中解决转让股权的金额、价钱、程序、彼此的支配权和责任做出实际要求,使其做为合理的裁判文书来约束力彼此的转让个人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书理应遵循《担保法》的一般要求。

(3)取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送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开展变更登记,销户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名字或名字、居住地段转让的认缴出资额记述于股东名册,并相对改动公司规章但出资证明书做为公司对股东执行注资责任和具有股权的证实,仅仅股东抵抗公司的证实,并不能造成对外开放公示公告的法律效力

(4)将新改动的公司规章、股东以及注资变动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开展工商变更登记,到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才告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一、股东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危害

公司法要求股东转让注资的应申请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是受是不是申请办理所述变更登记的危害,不在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和考虑被告方承诺的附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认同其法律效力。原因以下:

1、公司法并_有象合同法那般将登记视作合同书的创立或是起效要素;

2、从股东名册的特性而言,股东名册主要是处理公司和股东中间关联的法律法规文档,一方面,公司以名单上为标准确定股东资质和股东权,将造成免除责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资质的充足表层直接证据,股东由此可抵抗公司、履行股东权。转让股权的目地是使别人获得股东权,有没有申请办理股东名册的变动是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对做为缘故个人行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_有危害,买受人因他方缘故_有申请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购买方有权利规定他方担负相对的合同违约责任;

3、从工商登记的作用而言,工商登记并无构建股东资质的实际效果,它仅具备对广大群众的证权作用,其主要是调节公司、股东与第三世间的关联。更何况依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东已变动后由公司并非转让人承担申请办理,从而能够看得出,是不是历经工商变更登记,不但不危害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危害买受人对股权的获得。对_有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一方有权利规定公司补领,但不可以规定转让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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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义出资人与第三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假名注资,就是指以别人名义向公司注资,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假名注资产生纠纷层出不穷,在解决相近纠纷案件时,要分辨不一样的法律事实

一是具体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互关系。具体出资人出自于赠予或其他目地与名义出资人订有合同书,她们中间的权利与义务关联按赠予或是相关合同书的承诺开展解决。

二是名义出资人、具体出资人与公司间的关联,在这里层法律事实里,主要确定到底是谁公司的股东。名义出资人一般记述于股东名册,因股东名册主要是标准股东与公司间的关联,这是证实股东真实身份的表层直接证据,公司以股东名册为根据,确定股东资质和股东权,认定盈利分配权,投票权等。就算股东名册上股东非真实股东,也可以免去公司义务,故除非是有反过来直接证据,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册记述为据,认为股东真实身份,应该适用。列外:若有直接证据说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明知道具体注资人出资且能证明公司早已认同具体出资人以股东真实身份履行支配权的,如果没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事宜,可认定具体出资人的股东真实身份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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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2. 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
  3.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
  4.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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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优势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股权转让法律依据

我国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有着不同的规定的限制。

最新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新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

视频

股权转让一定要注意

[2]

股权转让怎样才能不交税?

[3]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