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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

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中间搞歧视待遇。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条件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由此可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授予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附有条件,亦即受惠国享有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需要提供某种条件。因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的条件并不是有人认为的给予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为条件,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而是提供最惠国待遇是否要求对方“相应的补偿”作为获得最惠国待遇的前提,如果缔约一方享受缔约方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并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则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否则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旦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间开展贸易,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原则,并且在涉及货物贸易的所有问题上也不给予一个成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理解运用

“原产于”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 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涉及非成员方的产品。这就是说,凡属原产于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这里的加工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产品,即使转经非成员方关境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仍然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通过另一成员方进入进口成员方境内,还是享受不到最惠国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确定进口产品原产地成为是否适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原产于成员方之间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这一原则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方通过双边条约提供给任何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享受到的最惠国待遇是有限的。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只能享受到与其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定的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但享受不到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如果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想要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分别与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议。

美国取消中国发展中国家优惠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月10号宣布,将修改美国自身法规,不再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贸易伙伴为“发展中国家”,这将让美国更有效地对相关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外界解读,这是针对中国而来,那么,这对目前深陷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经济,将造成什么影响?

最新一期的美国政府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出通知,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告,在与贸易伙伴往来的“发展中国家名单”上,已经见不到包括中国、印度、南非与巴西在内的共二十五个国家。

也就是说,美国修改自己国内的相关法规,中国将不再享有美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豁免与优惠,这尤其让美国未来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补贴调查”有更宽裕的标准与空间。

特朗普念念不忘的是“公平互惠”

事实上,美国总统特朗普从竞选总统的最初开始,就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处批评;他早已认定,世贸组织的法规架构“过时”,在他眼中,中国是经济发展上的“快班”学生,却在世贸体系下,假装自己是弱者,躲在“慢班”里,接受保护。

他最近一次参加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和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Roberto Azevedo)见完面,就开记者会批评世贸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认定标准上对美国不公。

特朗普:“我们美国没有受到公平对待,世贸组织把中国认定为‘发展中国家’、印度也是,但我们美国却不是,对我而言,我觉得,我们美国也是‘发展中国家’,而中国与印度,他们因为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享有巨大优惠,我们却没有,他们不该享有这样的优惠,如果他们有,我们也要有。”

“公平互惠”一直是特朗普在贸易上念念不忘的核心,美国政府也曾尝试推动世贸组织改革,但是效果不大。

美国华盛顿智库传统基金会专研亚州经济的政策分析员沃尔特斯(Riley Walters)透过电子邮件告诉自由亚洲电台,世贸组织从来没有就“发展中国家”订硬性标准。

世贸组织组建时,允许由各成员国“自我认定”经济地位是属低度发展、发展中或是发达国家,也因此,各国当然也有自主权决定,是否要承认世贸组织允许各国的自我认定。[1]

沃尔特斯说:“接下来的观察重点在于美国开了第一枪后,如果其它国家也跟进这么做,那将对中国产生更大影响。”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教授俞伟雄则告诉自由亚洲电台,北京若愿意正面思考美国的作法,这可以是倒逼中国经济结构改革的动力。

参考文献